原事業單位在編,刑滿釋放後,原來的養老退休工資還有嗎?

陶黎青

問題:原事業單位在編,刑滿釋放後,原來的養老退休工資還有嗎?

題主沒有說清楚是在什麼時候進去的,退休前還是退休後?具體是多大年齡進去的?進去之前社保繳費情況怎樣?多大年齡可以出來?是男,是女?這種不明不白的情況下,想回答出來以後,養老退休工資還有嗎,還真不太容易,不能簡單下結論。我們還是分幾種情況一起捊一下吧。


1.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辦理退休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如:女工人50歲,女幹部55歲,男同志60歲。

(2)社保繳費年限滿15年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結論:不論是普通公民還是服刑人員,辦理退休都必須符合上述兩個條件。

2.服刑人員和普通人社保和退休有什麼不一樣?

(1)普通人員社保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對普通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來說,視同繳費年限為2014年10月1日養老金並軌改革前的實際工作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指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養老保險實際繳費的年限。將來退休計算養老金時,社保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2)服刑前沒有退休的人員,將來退休時社保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原來有視同繳費年限(即實際工齡)的,一律作廢。

對於服刑人員來說,服刑期間沒有政治權利,原來有公職的,一律開除公職,有社保視同繳費年限的,一律作廢。有社保實際繳費年限的,可以保留。將來退休計算養老金時,社保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3)服刑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服刑期間一律停發養老金,只發生活費,出獄後,恢復政治權利,恢復養老金領取待遇,但服刑期間,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的養老金一律不予補發。


3.服刑期間可以繳納社保嗎?

不可以,服刑期間沒有任何政治權利,本人及家屬都不可以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私自鑽空子,一經發現,繳了也作廢。

4.出來以後,還沒到退休年齡,可以繳納社保嗎?

應當正常繳費,積累15年繳費年限,辦理退休。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夠15年的,各地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社保繳費和退休辦理都有相關專項政策。

近年來,大部分地區已經在執行一項優惠政策。針對刑滿釋放人員,尤其是刑期長的出獄後,很難做到按年繳費,繳費滿15年。因此出臺了一項定向政策。服刑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允許最多一次性按靈活就業人員最低檔繳費標準,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既體現社會對服刑人員的溫暖和照顧,讓他們安心改造,重新做人,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以上梳理,是我個人總結,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水流雲在草青青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被判處徒刑,在有關社會保障方面會比企業人員受到的處理更嚴格一些。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根據被判刑是處於退休前還是退休後而區別對待。

如果是退休前,那麼我們的工齡會從重新工作時重新開始計算,也就是我們大家常說的清零。對於接近退休的老年人可能懲罰非常重。

如果被判處的是緩刑,那麼主要看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剝奪政治權利時間不計算工齡,但是之前的工齡不清零。這相對來說是好的。

不過我們201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我們要根據實際交費年限來判斷退休工齡了。

如果說我們以前工作時間的社保費都補交上了,那麼不會影響我們繳費年限以及各項待遇。

如果沒有補交,那麼視同繳費年限被清零的。

相對來說,青島市都將之前的工作年限參保時間都補交上了。因為我們的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視同交費年限時間,政府要承擔繳費義務。

如果是我們退休了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呢?

實際上也是要分情況對待。如果是老人,是由財政撥款支付退休待遇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不發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一般是降低40%的基本工資待遇,再按照最低等級職務,一般就是辦事員,發放生活補貼。

如果是說享受養老保險基金的養老金待遇的人員,那麼就要參照企業退休人員管理辦法。判刑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恢復待遇享受,不過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增長不予調整。

不管怎麼樣,服刑都會對我們的各種生活以及退休待遇帶來很大影響,大家還是老老實實工作、本本分分做人,不要觸犯這些事情的好。


暖心人社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判刑入獄後,其在職人員和已經辦理退休人員關於養老保險處理不同;接下來我們分情況具體說明如下:

如果事業在編人員在職時入獄,出獄時已經到法定退休年齡;

這種情況下事業編制人員以前的養老保險視同繳納年限全部作廢,只能計算個人的實際繳費年限;

如果實際繳費年限已經滿15年,並且到法定退休年齡,出獄後可以申請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事業編制人員從2014年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顯然這種情況是不成立的。所以出獄後是不能領取養老金;

如果事業編制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入獄,出獄後可以繼續啟封個人養老金;

關於退休人員入獄養老金的問題有相關文件規定,出獄人員可以拿著公安局出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恢復個人養老金領取;

其實像這種問題還是很好解決的,最不希望看到的是第一種情況,這樣之前付出的努力全部白白浪費;

假如刑滿釋放人員是屬於事業編制在職時被判入獄,出獄後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像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到社保經辦機構清算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餘額,並且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我曾經幫助一位刑滿釋放人員辦理繳納養老保險業務,他出獄時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然後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例如瀋陽個人繳納養老保險細則如下圖所示;



只不過2014年10月份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被認可,所以我們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去分析去解決。


舉一反三

以前人幹過人事管理工作,處理過行政編制人員相關問題,因此對事業單位人員刑滿釋放養老保險也有一定的瞭解。 以前行政編制人員沒有買養老保險的時候,只要受到開除公職處分,那麼他出來之後,什麼都沒有了。近年來,行政編制和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並軌,就逐漸產生了這些問題。 一、事業單位人員原來參加了養老保險的,計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是在刑罰期間,是不繳納養老保險,不算入繳費期限的 二、如果事業單位人員刑滿釋放之後,在企業購買養老保險,那麼之前在事業單位購買的養老保險可以進行合併計算,包括繳費和年限 三、機關事業單位作為服務行業,第一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因此遠離犯罪、遠離貪慾,為了家庭為了自己,且行且珍惜吧!




爸爸的日記

問題提的不是太精確。首先要確認一下是在職還是退休人員。1、如果是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是有編制的,判處實刑後,會開除公職,編制自然取消。刑滿釋放後,如果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可以將2014年10月(國務院2015年2號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革後實際繳費年限轉到企業職工保險繳費,並串接賬戶合併計算工齡。2014年9月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工齡)將作廢不能計算。2、如果是退休以後判處實刑,退休人員是沒有編制的與編制無關,根據最新的國家政策,在刑期內只發生活費,退休人員每年的增資也不與增長,刑期滿後再恢復養老金待遇。不知道我說清楚沒有。


笑苦行

對於事業單位已經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如是在2014年10月1日以後服刑,因國家已開始將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並軌實行社會化發放,你應算做服刑前參加養老保險領取養老金人員,可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如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就服刑的退休人員,因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沒有參加養老保險,你以前的養老金就沒有了。回來後應以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可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因養老保險尚未實現全國統籌,各地規定不一,你到社保局一問便會得到一個滿意答覆的。祝你好運!


我愛我家214230147

樓主你好,如果你以前是有工作單位的,並且在工作單位期間,按照國家的規定,繳費養老保險累計已經年滿超過15週年的話。

那麼這種情況是完全可以享受退休金的待遇。不過你必須要等到刑滿釋放以後,才能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所以,刑滿釋放以後,你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辦理正常的退休手續。辦理退休手續,應該是去你的原單位交你的社保資料,和你的個人檔案部分在社保局辦理就可以了。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社保達人工作在電力

如果你是退休之前進去的,退休之後出來,那麼是沒有的。

如果是退休之後進去,在服刑期間沒有,出來之後還是有。

如果是退休之前進去,出來還沒退休,那麼現在的規定你就被開除了,如果你想要領退休金只能依靠社保退休,事業單位以前是沒有社保的,現在併入社保之後採用的是視同繳費加實際繳費,你這樣是沒有視同繳費了,只剩下實際繳費,那麼你的實際繳費和退休標準的差額你要補上之後才可以從社保退休,或者進去的時候你們單位就沒開始併入社保,那麼出來的時候你得自己去社保開戶。


你是誰我是誰今夜誰是

沒有的,怎麼會有哪,那是不可能有的,既然你進監獄,你單位就和那解除勞動關係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個司法解釋對刑滿釋放人員做了規定,在沒進監獄前,你正常上班開工資,進監獄後,你肯定解除勞動合同了,沒有上班怎麼會有退休工資呢。有些問題沒有具體說清楚,只能解釋到這。


楊楊德義426

你是原事業單位在編,刑滿釋放後,肯定沒有退休工資。即使在服刑前參保繳費,但因你被判刑,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被判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開除處分。開除後以前的工齡也就是視同繳費工齡全部歸零。社保繳費的年限不滿15年,也領不了養老金。

我原單位有位同事,在崗時因判刑五年,被單位開除,刑判釋放後已到退休年齡,想找單位看能否給點生活補助,單位通過查過文件沒有政策支持,該同事回家後自己找出路去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