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局长:警方进入私人地方执法不需先获批准

文汇网讯 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20日)在立法会回应议员质询时表示,香港没有地方是法外之地,根据警队条例,如果私人地方出现违法行为或有人需要被捕,警员必须进入私人地方,管理人须容许警员自由进出,以便警员搜查,并不存在警方须事先取得任何人批准。

李家超指,警员的职责是采取需要的行动,维持安宁,防止罪案,保护财产免受刑事伤害,警方有广泛的法定职责,对市民采取需要履行的责任,而警员进入私人地方,防止社会安宁受到破坏,是警方份内职责。

李家超又称,如果任何人妨碍警员执行职务,可被控以袭击或抗拒执行职务的警员,或者袭击、抗拒或故意阻碍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员,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囚半年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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