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新規擬縮減財險“表外”業務,催收平臺納入監管

獨家重磅 | 信保新規擬縮減財險“表外”業務,催收平臺納入監管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就《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業內徵求意見。

這也就意味著2017年7月印發的為期三年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即將終結其使命。

此次徵求意見稿共五章38條,與現行規定相比最突出的變化有三:

一是融資性信保業務資質要求的提升。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除常規規定外,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9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80%。

二是,信保業務經營主體釐定。現行規定中,保險公司僅含財產保險公司。但在徵求意見稿中,則新增了專營性保險公司 ,即經營範圍僅限於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三是監管範圍的拓展。現行規定中,保險公司的合作方僅有單一的網貸平臺,而在徵求意見稿中,

營銷獲客、風險審核、催收追償等信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環節 的平臺均被納入其中。

整體來看,徵求意見管不僅有高度概括性的統一要求,亦有細項的指引。

比如,總公司應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者應建立覆蓋保前風險審核、保後監測管理的業務操作系統;應當具備對履約義務人獨立審核和監控的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等。

在承保限額方面,新版徵求意見稿的亮點則在於對單個履約義務人限額予以了明確

比如,徵求意見稿新增了“互聯網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時,單個履約義務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單個履約義務人為法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100萬元。”進一步卡住了大規模網貸風險。

在除外方面,徵求意見稿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不得承保資產證券化業務

以及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規定。某種程度上縮減了現實中某些保險公司的“表外”業務空間。

在具體經營行為中,徵求意見稿刪除了“承保投保人違法違規、規避監管等行為”的現行要求,新增了“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出具與信保業務保單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險文本 ”以及“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的規定,與近期的系列監管政策一脈相承。

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保險機構應制定合作機構管理制度,並建立准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加大對合作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避免合作機構進行銷售誤導、虛假宣傳。

在此基礎上,鼓勵保險公司結合信保業務的風險狀況,與被保險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風險共擔機制,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鼓勵保險公司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與第三方徵信機構、各類大數據機構等進行數據對接。

在流動性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每半年對信保業務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壓力測試應當包括應對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償付能力風險等方面的措施

在準備金計提方面,保險公司開辦信保業務應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審慎提取相關責任準備金,並對保費充足性進行測試,充分評估未到期責任風險。

在理賠方面,除原有規定外,徵求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在信保業務保單中明確全國統一的投訴、理賠電話。

對於屢遭詬病的追償催收,徵求意見稿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地開展追償催收工作;對於委外催收的,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就公開信息披露、費率釐定、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經營報告、管理權限、監管措施等逐一予以明確。

保契銳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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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重估了一切價值,同時,互聯網的價值也正在被重估,以承保P2P為代表的互聯網信保業務以無比的破壞力顛覆著既有的商業邏輯和秩序,同時它亦不斷反噬保險本身,唯有更強力的監管才可在更深層次上扭轉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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