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平臺優惠現“bug”、網購“好評返現”損人不利己……“雙11”之後,五大亂象引人關注

揚子晚報網11月20日訊(記者 李衝)“親,給個五分好評吧!返現2元哦。”“領了滿滿一沓優惠券,結果支付時一張都沒使上。”“商家遲遲不發貨,等得心涼涼”……2019年“雙11”活動已經收官,但各種問題卻紛紛浮現。據第三方網絡消費維權平臺梳理的消費投訴糾紛大數據顯示,電商大促過後往往也是消費投訴糾紛高峰期,網購用戶的投訴數量也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其中虛假宣傳、產品質量、價格欺詐是消費者投訴較多的問題。

「原创」平台优惠现“bug”、网购“好评返现”损人不利己……“双11”之后,五大乱象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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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優惠現“bug”,“真促銷”還是“假套路”?

“領了滿滿一沓優惠券,結果支付時一張都沒使上!”不少消費者吐槽今年滿減的優惠券在下單過程中沒有用上,這到底是優惠券使用規則限制還是平臺出現“bug”?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表示,如果消費者在優惠券的使用時間、條件限制等方面的規定都符合條件的情境之下進行下單購買卻不能使用該優惠券,那麼,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理賠。因此,購買優惠券等商品中,消費者要學會截圖保留證據以便後續出現上訴情況時提供有效憑證維護自身利益。此為“雙11”後的第一大亂象。

第二大亂象是與優惠券相關、各種信息轟炸問題。在一家網店購買過東西后,會接連不斷地收到各種推廣促銷信息。“雙11全場5折起,疊加津貼會員享滿800減150”、“預售倒計時!會員可領50元大額券馬上預訂”!不少消費者反映,今年逃過了電商平臺APP彈窗廣告的騷擾,卻躲不過商家促銷的連環轟炸,甚至回覆“TD”退訂也成為虛設。蒙慧欣表示,對於商家未經消費者同意強制發送廣告短信且在退訂過程中設置多種障礙,按照其退訂方式還不能退訂成功,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法》中有明確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消費者明確已經拒絕的,不得向消費者發送信息。《廣告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對違反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工信部發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也提出: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違者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給個好評?有返現哦

網購“好評返現”損人不利己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網購商品的評價是消費者選購商品的重要依據,對於網絡商家好評返現、差評騷擾的行為消費者也屢見不鮮,不僅打破了電商網購中公平競爭,還迷幻了消費者的選擇。

“網店好評返現的做法,有違電商平臺設置‘信譽評價’這一項的初衷。”蒙慧欣認為,這是“雙11”後的第三個亂象,不僅使信譽評價規則失去了意義,還損害了消費者整體利益。“好評返現”實質上是電子商戶通過貨幣返現對消費者進行交易賄賂,誘導消費者主體對產品和賣方的交易行為做出非客觀評價行為。這一行為嚴重侵害其他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其他消費者的利益,不僅破壞了電子商務平臺的公平交易規則,更破壞了電子商務平臺的誠信規則和誠信文化。

那麼,對於“好評返現”如何說“不”?分析師表示,首先法律要堅決說“不”,“好評返現”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並且不利於社會誠信建設,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要以法治之,對於這樣的商家決不能手軟;其次,對淘寶、天貓等網購平臺也要有一定的約束力,情節嚴重的也要給予嚴厲的懲罰;再次,監管要升級,對於網購,監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具有創新特點,在技術和責任層面均要有針對性和實效性;最後,需要消費者對此說“不”,消費者要學會算賬,違心地給予“好評”,從而獲得兩元錢,看似賺了,但大家都如此挖坑,人人都會是受害者。相比於獲得的2元“獎賞”,而實際上卻失去更多,這是最不划算的。

促銷在背後還有這些問題——

虛假宣傳、質量存疑等也被投訴

此外,虛假宣傳、質量問題等也成為促銷之後的兩大亂象。其中,網紅帶貨涉嫌虛假宣傳等也遭到吐槽。蒙慧欣表示,“種草筆記、視頻直播均屬於‘網紅帶貨’的範疇,但平臺在內容審核機制、監管管理上還不夠完善,出現了直播數據造假、虛假廣告、三無產品等問題。”

此外,在網經社“電訴寶”收到用戶投訴的案例中,不少消費者反映自己買到的商品存質量問題,甚至購買的假冒偽劣商品,另外,商家遲遲不發貨,也被消費者所詬病。商家遲遲不發貨,讓人等得心“涼涼”。

給消費者帶來信息“騷擾”的同時更多的是暗藏隱私洩露、網絡詐騙等風險,甚至陷入售後服務“難於上青天”的困境。價格欺詐、虛假宣傳、遲遲不發貨等問題層出不窮。

蒙慧欣表示,在《電子商務法》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賣家必須按照自己承諾的方式和時限向買家交貨,同時貨物在買家接受前的風險和責任都由賣家承擔。該規定加大了賣家的責任,減輕了買家網購的壓力和風險,對消費者來說是好事。因此,如若賣家覺得自己的承諾,很難達成或者實現,就不要在自己的服務中作出類似的承諾或者與買家達成自己做不到的約定,否則可能面臨違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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