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雨!北京高院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45個重要問題的解答(最新完整全文)

來源:微信公眾號“執行雜談” 北京高院 法客帝國 作者:李舒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編者李舒律師按:內容涉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約定管轄”、“集中管轄”等最近幾年北京轄區內常見多發但往往模糊不清的細節問題,又包括法院的主管和分工,以及訴訟費問題、訴前保全問題,乃至立案是否需要當事人身份證原件問題、實習律師能否辦理立案、仲裁協議、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等問題,表面看起來都是細枝末節,但是卻又精準無比、細膩周到、非常有用的問題。

全文一共45條,2019年11月20日(李舒律師按:也就是今天)施行,值得北京轄區的同仁以及在北京有業務關係的同仁們關注和學習。全文通讀了一遍,對部分重要的大家關注比較多的內容作了醒目處理,希望對大家閱讀、理解、學習、適用有幫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針對全市法院立案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統一全市法院立案審判處理標準和尺度,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就立案、速裁審判的一些業務問題予以解答,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關於管轄權相關問題

(一)地域管轄相關問題

1.針對動產的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針對動產的返還原物糾紛,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產生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係確定管轄。如因合同關係引發的,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定處理;因侵權引發的,按侵權糾紛的管轄規定處理;因不當得利引發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轄規定處理。

2.不動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動產物權受到侵害後提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不涉及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可以按照侵權糾紛的管轄規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3.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如何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時能確定經常居住地的,以該經常居住地為其死亡時住所地,不能確定經常居住地的,以其戶籍地為死亡時住所地。

4.被繼承人有多個遺產,且各遺產價值相差不大或無法直接判斷時,如何確定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所在地?

原告起訴時應明確訴訟標的物的價值及具體的訴訟請求。繼承糾紛案件中,訴訟標的物(遺產)價值不明確的,可要求當事人進行預估,立案法官只需對原告主張的財產價值進行初步審查,並按當事人主張的遺產價值確定主要遺產所在地。對於影響管轄的相關主要遺產價值,原告的主張明顯高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應依實際價值確定管轄。

主要遺產價值無法判斷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遺產所在地均有管轄權。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且有經常居住地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6.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適用?

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確定“合同履行地”。

正確理解適用本條款,應將“爭議標的”理解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以買賣合同為例,合同義務為“交付標的物”或“給付價款”。如果賣方是原告,無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繼續履行合同、給付價款還是解除合同、返還貨物、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訴求的指向均是買方的“給付價款”義務,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應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即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買方是原告,無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還是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訴求的指向均是賣方的“交付標的物”義務。若合同標的物為不動產,應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標的物為非不動產,應以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一方即賣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如集市買賣)產生的糾紛,以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法律、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當事人僅要求變更、撤銷、解除合同、確認合同效力或合同是否成立的,如果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且不屬於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規定情形的,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7.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因出賣人未依約辦理所有權證而起訴時,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

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基於出賣人未依約辦理所有權證而訴請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證、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並返還購房款等,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理由如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爭議標的’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爭議標的履行地指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的履行地。”買受人因出賣人未依約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提出的訴求,指向的合同義務內容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實質上均屬於房屋交付義務範疇,故訴爭標的應為“交付不動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8.擔保人追償權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擔保人追償權一般是法定權利,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不能直接以擔保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合同確定管轄。

擔保人與債務人就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事宜另行簽訂合同的,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擔保人與債務人就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事宜另行簽訂合同且存在管轄約定的,按約定管轄處理。

9.當事人以期貨交易所及開戶銀行為共同被告提起期貨糾紛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當事人以期貨交易所和開戶銀行為共同被告,並以開戶銀行住所地為管轄連接點提起期貨交易糾紛訴訟,因當事人與銀行之間不存在期貨交易法律關係,銀行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故不得以銀行的住所地為管轄連接點確定管轄。

(二)專屬管轄相關問題

10.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若合同未實際履行,是否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關於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此類糾紛無論爭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均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11.如何理解適用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條中“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從而確定行政訴訟的不動產專屬管轄?

依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包括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下列案件屬於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引發的行政訴訟,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房屋徵收徵用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不動產權屬登記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請求房屋登記機構履行房屋移轉登記、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等職責的,對房屋登記機構收繳房產證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對行政複議改變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沒收不動產決定、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決定以及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四)對房屋拆遷許可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

下列案件不屬於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引發的行政訴訟,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一)城市規劃管理行政案件;(二)因拆遷許可前置的立項、規劃等行為引發的案件;(三)對拆遷裁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四)涉及不動產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五)舉報人向行政機關舉報查處不動產違法行為後,對行政機關作出或不作出答覆的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但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中,若執行對象為不動產,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三)約定管轄相關問題

12.合同約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組織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轄,並載明瞭非註冊登記地的該公司或其他組織的地址(下稱公司地址),能否以該地址確定管轄?

約定管轄之價值在於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確定雙方爭議解決的管轄法院,具有確定性及可預期性。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合同中載明瞭非註冊登記地的公司地址,該公司地址作為爭議管轄連接點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合同中無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簽訂合同時均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該地址是該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進而成為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原告起訴時主張合同載明的公司地址並非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舉證足以證明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非合同載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實的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確定管轄。能夠證明該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存在多地經營或確未在該地址經營,且難以認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以簽訂合同時該公司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作為住所地確定管轄。

雙方合同約定的管轄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或者該內容明顯存在規避管轄或者“拉管轄”嫌疑的,法院應依職權主動審查確定。

13.合同中約定有管轄協議,但當事人起訴時主張該管轄協議無效的,如何審查處理?

對於管轄協議的效力應在立案階段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審查情況分別處理。

當事人在起訴時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經審查,管轄協議存在約定的管轄法院不能確定或者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規定,則管轄協議無效,應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的,依管轄協議確定管轄。

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經審查存在前款規定的管轄協議無效情形,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管轄連接點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其他法院經審查認為該不予受理裁定錯誤,應由協議約定的法院管轄的,應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14.合同中有仲裁協議或管轄協議,雙方又達成了補充協議、終止協議或者解除協議等新的約定,如何確定管轄?

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存在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以當事人約定為準。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後又達成新的協議約定的,該協議係爭議合同的一部分。其中若對仲裁或管轄作出新的約定,視為對原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變更,以新的約定確定主管、管轄,若沒有新的約定,以原仲裁協議或管轄協議確定主管、管轄。

15.涉外合同中未約定排他性的管轄權條款時,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

涉外合同中,未約定排他性的管轄權條款時,如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協議各方不可撤銷地服從外國法院非排他性的管轄權”,因該約定並未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集中管轄相關問題

16.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第(四)項如何理解適用?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第(四)項的規定,若引起合同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我國領域外,無論該合同條款是否實際履行,均應認定為涉外案件。

17.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網絡侵權行為如何理解?

信息網絡侵權案件是隨著信息化發展出現的新類型侵權案件,對“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尚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隨著信息網絡的發展,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趨增。因此,對於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適用範圍,也應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拓展,除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和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民事糾紛可以適用外,涉及網絡商業詆譭糾紛、仿冒糾紛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也可適用,但應滿足“侵權行為是利用信息網絡載體通過上傳、下載、鏈接等信息網絡方式實施”的條件。如果侵權行為既有線上形式又有線下形式,則應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信息網絡侵害的對象、手段、結果以及利用網絡平臺載體的程度等個案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五)項中的“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是否限定該作品“在線首次發表或在線傳播”?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著作人身權的一種,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失,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其中“在線發表的作品”應指網絡作品,其中“在線傳播的”作品,則既包括網絡作品也包括非網絡作品。

(五)其他管轄權相關問題

19.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規定了跨域案件管轄標的標準低於本地標準,目的是為了儘可能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確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如果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級行政區域,不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干擾的情形,不適用跨域案件管轄標準,應適用本地案件管轄標準,按受理法院本地管轄標準確定級別管轄法院。

20.在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部分被告答辯期未屆滿時,如何處理?

在多被告案件中,受訴法院應當先行審查確定所有被告的答辯期均已屆滿,再對各被告提起的管轄權異議一併進行審查並作出管轄權異議裁定,以避免管轄權異議程序過分拖沓。

21.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作出生效裁定後,追加的其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如何處理?

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作出生效裁定後,追加的其他被告依然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應適用管轄權異議程序處理。

二、關於法院主管相關問題

22.當事人約定有仲裁協議,但當事人主張仲裁協議無效向法院起訴的,如何審查處理?

對於仲裁協議的效力應在立案階段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審查情況分別處理。

當事人在起訴時主張仲裁協議無效,經審查,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或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事項範圍,則仲裁協議無效,案件應由人民法院主管,並應按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經審查,不存在前款規定的無效情形的,當事人仍主張仲裁協議無效的,應引導當事人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訴訟。

23.當事人對是否存在仲裁協議有爭議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於是否存在仲裁協議存在爭議,應由主張存在仲裁協議的一方負責舉證,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三、訴訟費相關問題

24.行政協議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費?

關於行政協議的案件受理費,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準用民事案件交納標準;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適用行政案件繳納標準。

25.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已部分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如何計收訴訟費?

如當事人提起租賃合同糾紛訴訟,請求解除租賃合同,通常該解除訴求僅具有向後效力,應按照租賃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標的額計算並收取訴訟費。

對於其他合同的解除糾紛,根據主張的合同解除是否具有向前效力,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26.繼承糾紛案件中遺產價值無法確定時,如何收取訴訟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並以原告主張的價值作為訴訟標的額收取訴訟費。

27.原告基於所有權要求被告騰退房屋的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如何收取訴訟費?

此類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騰退房屋,還復完整的所有權權能,該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屬於財產案件範疇,應根據訴訟請求的標的額收取訴訟費。

以排除妨害糾紛起訴要求騰退房屋的,按返還原物糾紛處理。

28.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如何收取訴訟費?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若當事人所提訴訟請求既要求停止執行,又要求判決確認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屬於財產案件,應按照訴訟請求金額計算訴訟費。如果當事人僅要求停止執行或許可執行的,不請求確認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屬於非財產案件,可按件收取訴訟費。

四、案由及民商事分工相關問題

29.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如何確定案由?該類案件民、商事審判庭如何分工?如何收取訴訟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債權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一)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事實不符;(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可撤銷等情形;(三)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關於此類案件歸屬何種案由問題,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明確。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根據公證債權文書所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性質來確定具體案由;二是直接定為執行異議之訴的案由。經研究,高院立案庭傾向於第二種意見,債務人提起該類訴訟的目的是為阻卻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案由宜確定為執行異議之訴。從時間節點上,債務人應當在債權人提起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後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債務人是否提起執行異議並非該類訴訟的前提條件。

關於民商事審判庭案件管轄分工問題,為發揮專業審判優勢,提升審判工作效率,可根據公證債權文書所確定的法律關係區分民事和商事案件,進而交由相應的民事或商事審判庭審理。

關於訴訟費問題,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內容確定。如當事人僅要求停止執行,則可按件收取訴訟費;如當事人在請求停止執行的同時,還對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提出請求的,應作為財產案件收取訴訟費。

30.金融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後,受讓人提起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之訴,案由如何確定?

債權轉讓生效後,受讓人訴至法院要求還款,訴訟標的是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應按原合同類型確定案由。雖然可能出現非金融機構主張金融借款合同債權,但該主體變更並未改變原合同性質,故仍應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據此確定管轄為宜。

31.居間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民、商事審判庭分工?

涉及房屋等房地產的居間合同糾紛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審理,其他居間合同糾紛案件由商事審判庭審理。

五、立案審查相關問題

(一)民事訴訟類

32.單個或部分業主主張建築物共有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相關權利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應當由小區全體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提出或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提出。單個或部分業主主張建築物共有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二)行政訴訟類

33.對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複議申請,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覆,當事人針對複議機關提起訴訟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其申請事項應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對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複議申請,複議機關對其申請是否受理以及是否作出答覆均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當事人針對複議機關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應裁定不予立案。

34.行政協議包括哪些類型?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時,行政機關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市高院下發的《關於行政協議範疇及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時行政機關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的通知》,關於行政協議的範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規定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協議外,實踐中常見的其他行政協議有:公共住房租賃協議、息訴罷訪協議、行政機關為拆除違法建設與行政相對人簽訂的協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領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於行政協議,應納入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此類合同暫不納入行政協議範疇,因此此類合同引發的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關於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時行政機關的救濟途徑問題: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屬於行政爭議,基於我國行政訴訟的立法考量,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發生糾紛後,按照市高院行政庭2015年10月21日下發的《新行政訴訟法實施有關法律問題的意見》,行政機關可以選擇非訴執行方式作為救濟途徑。例如,行政機關與被徵收人因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後,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關於“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既不屬於行政訴訟案件受理範圍,也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圍。可向當事人釋明,建議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徵收補償協議的決定,由負責房屋徵收的有權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待補償決定生效後按照非訴執行途徑操作。

(三)執行與財產保全類

35.執行前保全案件應立什麼案號?保全裁定由哪個部門出具?如何審查?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執行前保全應立“財保”案號,由立案庭審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並作出裁定後,立“執保”號移交執行局採取保全措施。審查標準可以參照訴中保全審查標準。

36.訴前財產保全的審查要點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中財產保全存在兩點區別:一是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證明存在緊急情況,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中財產保全申請人無需證明緊急情況;二是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提供被申請人的明確財產信息,而訴中財產保全僅需提供財產線索。

在把握訴前財產保全是否存在“緊急情況”時,可以從被申請人是否存在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經營狀況是否嚴重惡化,商業信譽降低或喪失等方面綜合考慮。如:信用評級降低;大量到期債務不能清償仍對外提供擔保或仍向股東分紅;低價處置公司資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存在一房多賣情形等。

(四)其他程序類

37.如何理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劃轄區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行政區劃轄區內”中的“住所”?

此處的“住所”應當理解為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住所地”。

38.當事人本人或訴訟代理人立案時,是否需要提交當事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

當事人本人提交起訴材料應攜帶身份證原件;訴訟代理人提交訴訟材料時,攜帶訴訟代理人身份證或執業證件、委託手續原件並提交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即可。

對於因當事人年齡、健康狀況或者其他因素,法官認為有必要對起訴是否為當事人真實意願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訴訟代理人提交當事人身份證原件予以核實,審查過程應記入筆錄附卷,並將相應法律風險告知訴訟代理人。但委託代理手續系經公證證明的除外。

39.實習律師可否辦理立案業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2012年)、《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2017年)第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2010年)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取得實習證的實習律師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問題的答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聯絡工作辦公室關於對〈請求准予實習律師協助辦理立案手續的報告〉的答覆意見》(2016年)的規定,實習律師系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正在實習階段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不得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不得以律師名義在委託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等。

(1)如果實習律師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符合公民代理條件的,在得到當事人合法授權後,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起訴立案。

(2)若實習律師不屬於第(1)條規定的代理人,可以受當事人代理律師指派,並持有關手續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遞交立案材料(包括補充提交證據材料),但法院進行的詢問以及填寫地址確認書、簽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不予受理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時應由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實施。

40.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何審查?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立案時應當提交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當事人主張以公民經常居住地為管轄連接點的,需提供其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在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物業公司或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書等。當事人主張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管轄連接點的,需提供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於受訴法院轄區的證據材料,如房屋租賃合同、物業公司開具的證明、主要辦事機構現場照片等。

對於當事人主張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證據材料,立案庭應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並結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決策部門、行政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營業執照、稅控機所在地等因素綜合判斷。能夠明確判斷該管轄連接點不成立的,應裁定不予受理。無法明確判斷時,立案庭可先行立案。對管轄仍存在爭議的,通過管轄權異議程序或依職權審查處理。

六、多元調解與速裁相關問題

(一)民事案件審理類

41.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追索物業費、供暖費的案件中,應由原告承擔其與被告之間具有物業服務合同或供用熱力合同關係的舉證責任。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或者供暖溫度不達標並完成初步舉證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原告,由原告承擔物業服務符合標準或供暖溫度達標的證明責任,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42.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僱員”提出其系職務行為,並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僱主但身份信息不夠明確,法院應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就立法本意而言,確定是否“有明確的被告”之目的在於確定被告是否存在並能確認其唯一性,避免被告不存在或不能被識別確定。故在訴訟中,作為被告的“僱員”應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與僱主存在僱傭關係,並能夠提供僱主姓名、性別、住所等足以識別僱主真實存在且指向唯一的信息,就應當認定僱主為“明確的被告”。

43.誤工費損失應按何種標準計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被侵權人年滿60週歲以上但仍在從事生產勞動的,誤工費應如何計算?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被侵權人,因其已享有國家的退休待遇,原則上不應支持誤工費。但若其退休後仍從事勞務活動並獲取報酬,其有權就因傷減少的收入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擔責任,是否應認定另一方對該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肇事方因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肇事方的配偶並非共同侵權人,不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基礎,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二)司法確認相關問題

45.對於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中級法院能否進行司法確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在法律尚未作出新的規定前,中級法院委託調解的案件達成協議的,中級法院只能通過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方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而不得對調解協議通過司法確認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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