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各界人士:香港法院相關判決越權 不符合香港社會主流民意

新華社香港11月20日電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19日發表對香港法院有關司法複核案判決的談話,香港各界人士表示,相關談話準確、清楚,有利於以正視聽,釐清相關法律及憲制問題,明確“違憲審查權”僅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他們認為,特區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的依據和過程符合基本法,相關判決不僅削弱特區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力,更僭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不符合當前香港社會希望儘快止暴制亂的主流民意。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庭近日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解釋權是指可對法律條文內容作出解釋,但並不能裁決某一法律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

譚惠珠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認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香港法院並無此權力。

譚惠珠認為,特區政府依據“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符合基本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講話並非向法官施壓,而是讓大家知道法律真相。譚惠珠表示,香港有健全的上訴系統,特區政府可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要視乎案件如何繼續處理,才會考慮是否要人大釋法。

行政會議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主審法官對基本法及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很大誤解,主審法官只提出立法權在立法會,但基本法第160條已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葉劉淑儀提到,早於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完全合法合憲。況且,任何政府遇到緊急情況,都會採取各種應變的行政措施。她認為,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作出權威聲明,證明“緊急法”無“違憲”,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決漠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相關決定,特區政府應儘快上訴,糾正有關判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出嚴正聲明,為意料中的事。行政長官須向中央政府負責。特區政府應該提出上訴,以釐清憲制權力。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原副院長顧敏康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由此可見,雖然香港法院有解釋權,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終判定權,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顧敏康表示,這次判決並非最終判決,特區政府完全應該上訴,直至終審法院。此外還有人大釋法這一方法,從過往經驗來看,這樣的判決是完全有可能被推翻的,期待香港的司法監督機制能有效運行。

立法會議員姚思榮指出,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清楚解釋,中央與特區的憲制關係,並明確說明早於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緊急法”符合香港基本法。

姚思榮表示,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的相關判決,嚴重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更不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為正視聽,特區政府應提出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採取措施正本清源,釐清有關問題。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指出,特區政府應研究提出上訴。由於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判決涉及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文進行解釋,以維護基本法的權威,確保香港特區在基本法規定的軌道上運作。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葉建明表示,訂立“禁蒙面法”既是為了提升法律的威懾力,也是為了阻止更多人參與暴亂,是拯救青少年之舉。香港法院相關判決是給止暴制亂添亂,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造成負面影響。

葉建明指出,儘快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是目前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任何人都不能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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