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八類建築看似違建,實則不屬違建範疇內,非法強拆需負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可以說,國家對於違建的有效治理,少不了徵收項目的助力。但也需謹記,違建不能是平時無作為,徵時一刀切。任何時候對於違建的認定與處理,都要基於事實與法律原則。然事實是,徵拆過程中的違建拆除亂象屢見不鮮,“以拆違促拆遷”屢禁不止。這裡提示大家注意,有些房屋雖看上去像是違建,但卻是合法的建築,或是補辦了手續後就能成為合法建築,這些建築在徵拆過程中不應視作違建處理。徵收方須知,這八類建築看似違建,實則不屬違建範疇內,非法強拆需負法。

這八類建築看似違建,實則不屬違建範疇內,非法強拆需負法律責任

一、有土地使用證,但是證件不全的

證件不齊全不等於違建。有些房屋受歷史原因影響,所有人在早期建造時僅僅只是辦理了土地使用證,而沒有辦理其他的證件比如房產證。這樣的房屋在經過手續補辦之後是屬於合法建築的,不能夠簡單的認定為是違建。

二、土地規劃調整前建造的建築

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築或許不符合現在的規劃要求,但在建造當時卻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按照現在的標準來將其判定為違建,顯然是不公平的。事實上,在土地規劃調整前建造的且取得了當時建造所需證件的房屋,屬合法建築。

三、08年之前建造、翻建、擴建的建築物

對違建有著相對明確規定的法律《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因而現在按此法對違建進行認定時,需要考慮一個時間的因素。法不溯及既往,08年前建造的房屋,若有完備的土地使用權或使用證,當不屬於違建。此外,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或者一次性買斷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或者有關部門確定了房屋的使用權,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翻建、擴建等行動,皆不能視作違建。

這八類建築看似違建,實則不屬違建範疇內,非法強拆需負法律責任

四、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的

因為某些原因,一些老舊的小區或是企業等被遺棄了,此時當地政府或會通過拍賣、招標、投標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其土地使用權。大家在交易時,即便沒有拿到地上建築物的土地或房產證件,但徵收方在徵收時也不能將其視作違建。

五、用於農田生產建設等三種情況下的建築物

這三種情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地,在荒地荒山上開墾的土地,用於農田生產的土地,因為它們都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生產經營權,所以不能認為違章建築。

六、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

1982年2月13日起實施《村鎮建房用地條例》,而1986年6月25日起實施《土地管理法》,同時廢止了82年的條例。因而《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按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取得建造許可證建造的房屋,不應被認定為是違建。

七、通過補辦手續取得建設許可證的

《城鄉規劃法》規定了,若未取得許可而建設了房屋,只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手續獲得了許可,就算作是合法建築。法律講究“最小損害原則”,容許一些建築限期改正。

這八類建築看似違建,實則不屬違建範疇內,非法強拆需負法律責任

八、通過招商引資且得到政府審批同意的建築物

為了發展經濟,改革開放之初,很多地方大力推行一些招商引資項目,同時給出一定的優惠政策。部分建築建造正是因為該背景,這些建築若是經過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就不是合法的不屬於違建。

對於違建的認定必須要採取尊重歷史、尊重實際、尊重現實的原則,徵收方不考慮這些非法強拆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而作為當事人,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這八種情況,一定不要輕易放棄自己訟訴的權利,尤其是拆遷過程中遭遇違建認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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