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興:足協將限制30歲以上球員轉會來保護年輕球員成長,對此你怎麼看?

智道足球


足協對國足下猛藥的雄心不減,看來偏方不少,逐個試試,馬老師最新披露的“限制30歲以上球員的轉會來保護年輕球員”,也是其中一種猛藥。

老將們的權益再度被削弱,被嫌棄賺錢最多卻又無力讓國足雄起

自從U23新政開始,總體上,就是圍繞一個目的進行的:加快國足的更新換代,既然現在臺面上的球員組不成優秀的國足,那麼就趕緊讓後面的年輕球員上位試試。

而現在30歲及以上的一批球員,可以說是趕上了好時代,從廣州恆大2011年升上中超,掀起金元風暴,到如今的2019年,這一批人在9年裡面趕上了薪酬不斷提升,從幾百萬到千萬年薪,而且享受了這麼多年的高薪,而球迷卻不滿中國國腳們,富有了,球技沒有上去,既然球技不能再上一層樓,就趕緊讓位。

用限制轉會加劇30歲以上球員的競爭,加強23到29歲球員的危機感

足協的具體方案還沒有出來,但大體思路是,一個俱樂部如果擁有了30歲以上球員多少名(例如4名),就再也不能引進30歲以上的球員了,這樣30歲以上的球員就失去市場價值。同樣可能之後加強版還會在24歲到26歲之間又劃一條線,限制25歲左右到30歲的球員數量(例如7名),多了就不能再引進這個年輕段的球員,那麼總體上就讓一個俱樂部的人員結構被迫年輕。

估計30歲以上的球員,只有兩條路,不斷有優秀表現,跟原有的俱樂部不斷續約,效力到退役,要麼就只能往更低的俱樂部流動,向一個能給自己名額的俱樂部去轉會。

30歲的機會有限,加劇30歲以上球員競爭,而23歲以上球員也會有危機感,因為從24歲到30歲,也不是太長,如果踢不出名堂來,可能到30歲就失業,或者要轉會到踢業餘之類。

而這樣的措施,對於留洋的影響,也是兩極分化

如果一旦足協這麼定下來的話,那麼對於留洋的影響會兩級分化,一方面對優秀年輕人的需求強勁增加,留洋的優秀球員,像張玉寧這種,可能會更早迴歸發展,儘量在足協鼓勵和保護的年紀更加多地賺錢。而另外一方面,如果像27、28歲,就像武磊這樣的年紀,如果考慮到30歲球員競爭的激烈,新政讓自身價值的下跌,可能有機會,還是試試留洋,在國外闖一闖,甚至去一些低一點的聯賽,總比在中國,說不定要無奈去中甲甚至中乙踢球要強。

當然,目前的細則還沒有公佈。


球道人


鼓勵年輕球員成長,這個出發點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如果是通過這種限制30歲以上球員轉會的方式進行,就未免有點扯了。若此消息屬實,那無疑是中國足協拍著腦門做出的又一個昏招。就像現行的U23政策一樣,培養年輕球員不想著如何提高年輕球員競爭力,就想著如何給年輕球員打造"溫室大棚"。


依靠政策"扶持"而上位的年輕球員,真得能在"足夠多的鍛鍊"機會面前而成長起來嗎?如果沒有自身紮實的基本功做保障,就是強制場場打滿全場,恐怕也無濟於事。放眼世界足壇,那些年少成名的巨星,有哪個是靠政策扶持成長起來的?中國足協想再年輕球員裡尋找可塑之才,這固然沒問題,只是培養年輕球員最終還得從娃娃抓起來的青訓,而不是到了成年以後再搞各種花樣百出的政策。
另外,要鍛鍊年輕球員,有一個最大的前提就是聯賽經歷水平得上去。一味地打壓大齡球員的出場,千方百計給年輕球員製造出場機會,這除了損害聯賽的競技水平,再無其他益處。聯賽水平上不去,光想著堆積出場時間就能鍛鍊年輕球員了?那乾脆把30歲以上球員強制退役豈不是更能給年輕球員騰地方?問題是,這樣的聯賽對這些所謂年輕球員還有什麼鍛鍊價值嗎?


仁人愛蹴鞠


有幾個問題請教足協:

1、為什麼限定30歲,有何科學依據?25歲不行嗎?

2、30歲以上球員不轉會並不等於消失,不照樣和23歲以下球員競爭,何不直接強制30歲退役?

3、30歲以上不能轉會,利益受損誰來保護?

4、鼓勵加快年輕球員成長,按每場比賽23歲以下球員累計上場時間多少發錢,讓你足協出血可好?

5、鼓勵加快年輕球員成長,是否也鼓勵加快土帥成長,禁止請外教?

6、在奇葩的道路上,足協你還能走多遠?


劉亭長


是不是建議足協軍事訓練,一種協作精神有成績,有獎勵,平時軍人工資軍人,伙食,



風71567075


只有解散現有的國足重新選擇,其它的都改變不了中國足球的現狀,陳主席有這膽量嗎?


姍姍213321231


這個絕對不是好主意,任何一個項目都有它自身發展的規律,你不能人為地干涉。假如30歲以上不能轉會,所有在強隊踢球的,過了30歲無法踢上比賽了怎麼辦,本來轉會到中下游球隊繼續踢,延長足球生命,比如原北京國安的周挺,早年魯能的韓鵬和王小胖。你不讓轉會很多人過了30就退役。中國足協正事幹不好,這些可笑的事情經常幹。


回擊噴子


關鍵是怎麼培養青少年足球隊員!怎麼對足球運動進行改革!而不是怎麼聘請教練!怎麼聘請隊員!還有這個足協太無能!要不解散,要不全部更換!


綠葉51416043


法律依據何在?明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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