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每兩年開展一次安全生產例行巡查

省安委會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規定》

每兩年開展一次安全生產例行巡查

河北新聞網訊(記者潘文靜)省安委會日前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巡查工作規定》。根據規定,省委、省政府實行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黨委和政府、雄安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延伸巡查至下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和重點企事業單位。每兩年開展一次例行巡查,並根據需要對巡查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安全生產突出問題,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巡查。

規定明確,省委、省政府成立安全生產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組成部門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應急管理廳和省人民檢察院等,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安全生產巡查工作;授權省安委辦具體負責巡查工作的統籌謀劃、指揮調度、指導協調、整改督辦、經費和車輛保障等。巡查組成員在開展巡查工作時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安全生產專項巡查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巡查事項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巡查的事項;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安全生產巡查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他需要開展專項巡查的事項。巡查中充分運用約談、公開通報、追責問責等手段,以強有力措施推動問題整改,放大巡查工作效果。

巡查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問題線索,依據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移交相關部門和有關地方黨委、政府依法依規調查處理;涉及重大突出問題和事故隱患,報由省安委辦掛牌督辦。對巡查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根據規定,省安委辦將被巡查單位巡查結果和整改情況,以及巡查組巡查工作成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報省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省委組織部將巡查及整改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政府和雄安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及省有關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獎懲、使用的重要參考。

規定明確2016年6月6日省安委會印發的《河北省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冀安委〔20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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