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押金”為啥難退?

養老院“押金”為啥難退?

首席記者萬恆

一筆3000元的“養老院押金”,讓大連市民韓女士糾結了三個月。

今年6月,韓女士將患病後出院的母親送到位於沙河口區春柳附近的一家養老院。兩個月後老人就出院回家。但是入院時繳納的3000元押金,一直沒有退還。記者從這家養老院的店長處獲悉,近期該養老機構資金流動出現困難,會“陸陸續續返還”住院老人繳納的押金。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目前養老機構收取住院老人的保證金、押金,已經成了業內的“潛規則”。這部分費用收取後如何使用、如何監管,都面臨諸多問題。

市民無奈

三千元押金 拖仨月沒退

市民韓女士的母親今年患病住院。出院後因為母親需要養護,於是她找到沙河口區春柳附近一家養老院,為母親辦理了臨時護養手續。

“我們是自帶護工,兩個月的住院費是6500元。”韓女士說,在住院之前,這家養老院還收取了她3000元錢“押金”。

“當時我詢問過這筆押金是幹什麼用的,養老院方面表示是用來在老人突發疾病時支付搶救費用的,而且強調會專款專用,出院後立即退還。”韓女士稱,自己6月15日送母親進養老院,8月14日母親就出院了。“一共住院兩個月。但是我交的押金,卻拖了3個月都沒退還!”韓女士無奈地表示。

韓女士告訴記者,為了要回這3000元押金,她多次和養老院方面進行交涉。“每次給我的解釋都不一樣。”她說,起初養老院方面告訴她退款需要一定週期,之後又變成了“資金緊張”。“還說需要等收到其他老人繳納的押金後,才能退還我的押金,這不等於拆東牆補西牆嗎?”韓女士說,為此她對當初養老院承諾的“押金專款專用”也產生了懷疑。“是不是養老院將所有住院老人的押金挪作他用?這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記者探訪

押金數額不菲 用途引發質疑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養老院“押金難退”的事兒在我市也曾多次發生。市民呂先生稱,自己給母親在甘井子區一家養老院辦理入住。“住院時養老院要求我們繳納5000元押金,並承諾在出院7個工作日內退還。”呂先生說,母親在入住一年後更換了其他養老院。“押金拖了半年還沒有退給我!”最終呂先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此事後,押金才拿到手。

但是令呂先生無奈的是,新搬入的這家養老院,同樣需要交納押金。“現在我只希望這家養老院退押金能痛快點。”呂先生苦笑著說。

連日來,記者以“老人入住”為由聯繫了我市多家養老機構,發現大多數養老機構都需要入住者提前繳納數額不等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在甘井子區一家民辦養老院,院方除了要求3000元的入住押金外,還需要入住者提前繳納5000元“意外醫療保證金”。院方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為入住養老院的大多數是失能老人,需要全天候照顧,且突發醫療意外的幾率很高。“一旦老人突發疾病我們又聯繫不上親屬,這些保證金就可以用於支付搶救費用。”工作人員解釋說。

而在另一家收費較高的民辦養老機構,工作人員同樣表示要收取一定數額的押金。但該工作人員稱,押金收取額度按照入住者選擇的養老服務等級而“浮動”。甚至有養老機構押金可能達到上萬元。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雖然養老機構都表示收取的押金或者“保證金”會專款專用,出院後“迅速退還”。但仍有不少人質疑,這些押金會被養老機構挪用作投資或其他用途。

呂先生認為,大多數老人入住養老院都不是短期行為。“有的人一住十幾年。一家養老院幾十甚至數百老人入住,每人繳納的押金少則數千,多則上萬。加在一起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產生的孳息到哪裡去了?為什麼不能公佈明細的管理賬目?”呂先生說,作為家屬更擔心的是:一旦這些錢被挪用於投資失利,押金就很難拿回來了。

店長回應

資金有困難 將陸續退款

記者隨後聯繫上了韓女士母親入住的這家養老院店長。她說,自己目前已經調到該養老院其他分店,對韓女士母親“印象不深”。但她承認,確實有部分老人的押金沒有退還。

“現在開養老院不賺錢,收入微薄,甚至入不敷出。”這位店長稱,養老院的資金出現困難,所以才會延遲退還押金。“但這些押金一定會分批分期返還。”她表示。記者詢問養老院收取的押金是否專款專用,有沒有使用和管理明細賬目,該店長未做答覆。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民辦養老機構收取高額押金,已成為行業“潛規則”。我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可對於會員會費或者押金的收取,尚沒有明確規定。

有業內人士稱,目前一些養老機構收取押金是“無奈之舉”。“老人一旦突發疾病,聯繫不上兒女時,搶救費用就得從押金裡出。”我市一家養老院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外兒女把老人遺棄在養老院的事時有發生。“收取押金也是為了制約此類行為。”但她表示,確實存在民辦養老機構用押金進行各種投資,獲取額外收益的情況。

律師說法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認為,對於養老機構而言,收取一定押金用於老人突發疾病時的緊急開支、設施設備損壞賠償和家屬遺棄老人時的必要開銷,是合理的。但是應該制訂押金收取標準,避免“天價押金”出現。這樣既可以保護養老院的權益,也減輕了老人的入住壓力。其次,養老院收取的押金,應該以一定的比例上交到指定賬戶內,便於相關部門監督。由押金所產生的利息,也應該歸老人所有,每年一結,衝抵入住費。

王金海認為,在對民辦養老機構的隨意收押金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時,也應該讓民辦養老機構迴歸市場主體,允許養老院可以用正當收費、優質服務,獲取合理利潤,能讓其更良性地發展,根除不合理押金產生的土壤。

資料鏈接

民政部日前印發了《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從明年6月1日起,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有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等行為的,地方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本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納入聯合懲戒名單的情形中包括:

(一)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三)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

(六)存在採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九)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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