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保明剛、保德海、馬興全、張興友被尋甸縣人民法院以貪汙罪作出有罪判決


近日,經我院指控,被告人保明剛、保德海、馬興全、張興友被尋甸縣法院以貪汙罪,判處保明剛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張興友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保德海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馬興全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來源:雲南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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