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一少年涉嫌犯罪受审,父亲和舅舅买假证交法院被警察抓

安远一少年涉嫌犯罪受审,父亲和舅舅买假证交法院被警察抓

今年5月,安远县唐某星的儿子唐某豪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将开庭审理。爱子心切的唐某星担心儿子会被判重刑,多方打听得知,如果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则可能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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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警调查,唐某豪的户籍登记年龄是2002年10月23日,而唐某星则认为儿子出生登记的2002年10月23日是农历,对应阳历应该是2002年11月27日。也就说,如果出生年龄被认定为2002年11月27日,则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有利判决。

于是,唐某星找到唐某豪的舅舅谢某,谢某在一小区墙壁上找到办证号码,花268元购买了一张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将该证明呈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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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自窃喜的唐某星和谢某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谁想民警已经盯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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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唐某星和谢某因涉嫌伪证罪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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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伪证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构成本罪,行为人的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无论是行为人作虚假证明还是虚假鉴定,以及虚假记录或翻译,只要实施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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