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開始,買房要留意合同中的4個“條款”,開發商暗藏“圈套”

眼看著2019年馬上到年底了,開發商的“戲”卻越來越足。

比如,破產家數的走高。

截至11月20日,房企破產數量已經高達446家,平均每天就有1.5家房地產企業倒地破產,創下歷史記錄。

這些開發商,大部分是來自江浙粵的中小公司,規模不大,負債卻不少,經營槓桿都非常高,融資稍微一收緊就倒閉。

還有一場房企和中介的“口水戰”,吸引了多個業內大佬入場吐槽。

本來房子就不好賣,中介的渠道費卻收到了10%,開發商說自己苦不堪言。

最大中介的老總回應:我們的份額本來就不多,現在房子賣不動了就開始挑刺,太沒意思。

最關鍵的,是12月份起,因為交工的壓力越來越大,開發商要被迫“續命”了。

數據顯示,目前房地產施工體量高達83億平方米,而2018年施工轉竣工的比例為歷史最低值,僅為11%。

12月開始,買房要留意合同中的4個“條款”,開發商暗藏“圈套”

假設今年維持去年11%的施工轉竣工比例(實際上大概率會高於去年),全年竣工面積同比增速將達到1.4%,而目前增速僅為-8.6%。

也就是說,房企必須要全力施工,才能保證年底能順利交房,否則就會延遲竣工,業主們一旦群起聲討,破產的壓力會越來越大。

但是,保證施工的前提,是現金流充足,是降價促銷能帶來順暢的回款。

為了“續命”,難免房企會在合同中暗藏“圈套”。

因此,對購房者來說,12月開始,買房要留意合同中的4個“條款”,別上當。

第一,明確標準交房時的標準。

現在絕大部分在建房源都帶有基礎裝修,有的項目還打出精裝修的旗號。

但是,在交工的壓力下,一旦開發商手中的現金不足以支撐施工進度,為了趕工期,必然會在裝修材料、裝修標準上做文章。

12月開始,買房要留意合同中的4個“條款”,開發商暗藏“圈套”

舉個例子,今年我一個朋友的房子要開暖氣,熱力公司直供,到場檢查後直接貼出一張通知,說開發商選用的閥門、五金件全部都是非國標,供暖井多處出現漏水。

這就是房企“鑽空子”省錢的典型。

因此,12月份買房,要在合同中明確住房交付的標準,外牆、內牆、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臺、電梯包括智能人居系統,都要做到面面俱到。

第二,明確約定房產證的辦理時間。

最近幾年,很多業主都飽受房產證辦理的苦惱。

有的開發商因為沒有清盤,遲遲不辦產權大證,有的房企因為規劃與項目出現偏差,分戶證辦不下來。

更有甚者,有的小區一直拖著不辦證,業主的孩子沒辦法順利入學,揹著房貸,掏空“六個錢包”買來的房子,沒有那個證明自己產權的本子,購房者每時每刻都會處在煎熬之中。

尤其是在房子容易出現延遲交房的風險中,開發商可能在合同中對房產證辦理的時間語焉不詳,甚至一筆帶過,購房者要做到仔細審視。

12月開始,買房要留意合同中的4個“條款”,開發商暗藏“圈套”

以某熱點二線城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範本為例,在第十五條中有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XX日內辦理房產證,否則就有違約責任,雙方再約定具體賠償措施。

第三,約定公攤面積的具體大小。

公攤面積最近兩年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不少業內人士都呼籲儘早取消這種計算方法,年初住建部網站還發布《住宅項目規範(徵求意見稿)》,在第二部分指出:“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但是,公攤面積的取消畢竟不是一日之功,對購房者來說,要謹防開發商在這上面做文章。

很多購房合同中,關於公攤面積的數字,都是以百分比直接略過,後期容易引發很多問題,比如測繪公司量的面積不一致,房產證上備案的建築面積,與購房發票和契稅發票的不一致,由此造成房屋轉手困難。

更何況,公攤面積的大小,實際上屬於購房者需要真金白銀買來的隱性面積,一定要搞清楚有多少,免得部分開發商在合同裡“暗中多佔”。

第四,協商好退房的責任劃分。

12月開始,買房要留意合同中的4個“條款”,開發商暗藏“圈套”

雖然房企現在嘴上說得漂亮,為了回款放低姿態,置業顧問什麼條件都敢往外承諾。

但是,房子畢竟還沒有竣工,誰也不知道驗收時是什麼情況,畢竟樣板間和實際房屋的差異非常大。

此時,購房者可以提出一些條件,留意合同中是否有退房責任的劃分。

比如,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相差超過3%、房屋主體質量出現問題、開發商私自變更小區規劃、非買房人自身原因導致銀行貸款失敗、開發商沒有銷售許可證,或者遲遲不為買房人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等原因。

買房這件事正變得越來越難,不光是因為房價高漲帶來的負債升高,更有選地段、配套、物業、樓層的奔波之苦,說到底,購房合同中多留意以上幾個條款,也是為了自己買房多個安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