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農村土地延長三十年承包期?

冬眠了候鳥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這不僅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彰顯了中央堅定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決心,而且通過完善土地承包權,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更加充分,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體制保障,為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增收奠定了制度基礎。

有利於保證農民土地權益,為解放農村生產力提供了政策支持

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我國農村改革是從調整農民和土地的關係開始的。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把土地政策的“穩”與“活”結合起來,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的要求,現階段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重點是保持農民對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並長久不變。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體現了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既堅持土地承包關係長久穩定,又激活了土地資產的活力。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來,中央先後兩次宣佈延長土地承包期限,並推動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目前包括兩輪:第一輪,1984年至1998年,我國農村土地從1984年開始第一輪土地承包,承包期不低於十五年;第二輪,1999年至2028年。要求在第一輪承包十五年的基礎上,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啟我國農村土地的第二輪承包。根據黨的十九大報告,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期將由2028年延長至2058年。這將有利於形成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關係。

延長承包期三十年,意味著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的三十年內,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不會改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不會改變。一方面,農民擁有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可以讓農民沉下心來搞生產,激發農民群眾增加農業投入、發展生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保障了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和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利,將“不動”的土地資產轉化為“流動”的活資產,有力地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為吸引工商資本進入農村,發揮新型經營主體的引領作用創造條件;同時,有利於保護和實現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使有條件的農業人口放心落戶城鎮,加快形成城鄉融合發展格局。

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既達到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作用,又對未來農村土地制度做進一步完善預留了空間。土地承包期限太短,不利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和農業的發展;期限太長,則不利於對土地利用方式的適當調整以及有關利益的協調。新一輪承包期到期,大體是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之時,我國將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那時的鄉村會發生重大變化,鄉村人口結構,農民就業結構、農民收入結構都將發生巨大的改變。有利於農業資源流轉,為深化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創造條件。

農村改革四十年來,農村土地制度經營制度經歷了由所有權和使用權高度統一,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再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重大變革。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這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我國農村改革的重大創新,實現了土地承包“變”與“不變”的辯證統一。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穩定了土地承包關係,為深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實現土地資源流轉,解決農民承包權的“穩”與經營權的“活”創造條件。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實現產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這為深化“三權”分置改革指明瞭方向。即在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探索“三權”分置多種實現形式。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要進一步明晰土地產權關係,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激活經營權,促進農村資源要素合理配置,推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發展。

確保土地承包關係長久穩定,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改革,維護了農民的利益,為統籌解決我國的農業、農民問題找到了新路徑。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國情,人多主要是農民多,這決定了小農戶將長期存在。“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在提高農業的規模、效益的同時,不能造成大量農民失地失權,成為農村貧民或城市貧民。不能解決了農業問題,惡化了農民問題,要把農業、農民問題放在一起統籌考慮。通過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確實權、頒鐵證”,農戶擁有穩定的承包權,可以進退有據,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通過經營權出租、入股、託管等,農戶可以獲得穩定的財產性收益。同時,放活了土地經營權,土地向種田能手、種養大戶集中,小規模分散經營在減少,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在發展,日益成為現代農業建設的引領力量。因此,“三權”分置改革為解決農業農民“兩道題目”創造了條件。

有利於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形成,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奠定基礎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其中的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載體,這就是要緊緊圍繞促進產業發展,引導和推動更多的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向農業農村流動,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形成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保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旺盛活力。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並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有利於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堅定農業投資者的信心。從而為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向農業農村流動奠定了基礎。

農民是鄉村振興的主體,是農業農村現代化的主體,承包地再延長三十年,讓農民深耕農業更放心。不論是土地流轉,還是合作經營,只有穩定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才能穩住民心,充分激發農民群眾的創造力,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承包地再延長三十年,讓新型經營主體更有信心。現實中,以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為代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正在興起。他們是農業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商品性農產品的主要提供者。新型主體有了穩定預期,才願意增加對土地的基礎設施投入,才能激發對農業農村發展的科技、資金上的長期投入,更好地實現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為現代農業提供不竭動力。為實現鄉村全面振興,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全面實現,激發活力,形成合力。


茉寧小朋友


目前,農村農戶承包的土地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確定的,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從1998始至2028年止,共30年。農村土地延長三十年承包期,指的是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也就是說農戶承包的土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於2028年到期後,再延長30年至2058年,那麼這樣做有什麼意義呢?

一、可以穩定土地承包關係。

如果不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話,那麼農戶承包的土地有可能會在2028年土地承包期到後被收回,然後再重新調整發包,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基礎再延長30年,就可以避免農戶土地收回再發包這一程序,有利於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二、可以促進土地流轉,推進農業現代化。

雖然說土地流轉採取的是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但是土地流轉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假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不延長30年,2019年想流轉土地的話,由於剩餘土地承包期只有9年,所以只能籤9年的土地流轉合同。

我們知道農業生產經營有投入大、回報週期長的特點,簽訂9年的土地流轉合同時間短,不利於土地生產經營,有想進行土地流轉意向的可能就會放棄,那麼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話,2019年想進行土地流轉,就可以簽訂不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那就是可以簽訂39年的土地流轉合同,這樣就利於,也能促進土地流轉。

有利於,能促進土地流轉,相應的也可以推進農業現代化,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土地流轉可以將分散的土地整合,進行土地規模化經營,而土地規模化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前提。


農村一山貨


土地承包只是官方語言,那有什麼承包,當時分田時也沒有訂立合同,也沒有明確雙方的木利義務。只是把集體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到各家各戶自由耕作而已。第一輪三十年至今已經矛盾重重了,因當時是按人口均分,三十年後人死了地沒減,人生了地沒增,有的舉家遷入城市農村田放著荒沒人耕種糧食補貼照享受,有的家人口倍增卻沒有地。制定農村政策的專家門還是到農村多看看吧。


手機用戶3221582005


三十年三十年繼續承包下去,人都死了,地還在,不是笑話嗎?開始承包後出生的人反而沒土地,這公平嗎?應該為三十年作一次調整,那麼體現了公平公正,否則年齡大的,幾十年承包下來,要麼死了,要麼不能種地了,這樣符合發展規律嗎?死板硬套簡單處事


多個朋友多條路62


對於我國的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是國家所有制,土地的分配原則實行了農村承包責任田制。一般的時間是在1983年開始全面的對我國的農村土地按照家庭的人口以及村裡的責任填的多少進行平均分配,分配的面積基本上在一畝半地左右,東北地區稍微多一些,因為那裡的土地比較多人口比較少。當然土地的各個地方的人均數量是不一樣的,畢竟各個地方的耕地面積也是不一樣的。



按照我國承包土地的分配原則,基本上的承包期為30年,也就是說第2輪延保到期為1997年在好多地方,基本上是在1998~1999年到期,緊接著就開始了二輪研報,一直到了2027~2029年基本上所有的土地到期。也就是說二輪土地延保到期還有不到10年的時間,目前又開始出臺了關於二輪延保到期土地再延保30年不動。基本上實行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分配原則,當然還有一點就是大穩定小調整,使得一些村裡有機動地的農村可以進行對新生人口分配一點土地。

對於二輪土地到期再延保30年不變,究竟有什麼好處呢?首先,穩定了農業的基本投資,特別對於土地的基本投資,保障了農民投資土地的連續性,鼓勵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比如說對於土地的整治,以及對於土地的有機肥無機肥等的大量的投入,還有一些自然灌溉的設施的投入,這些都能夠確保農民在一次投資以後多年受益的做法。如果對農民承包的土地實行一年一變,一年一承包的分配原則,這就實行不了對土地的連續性的投資,會使土地出現水土大量流失,土地貧瘠化現象越來越嚴重。



其次,能夠保障農民種地的積極性,只有農民種地積極性提高了,才能夠保障我國的糧食安全以及其他農產品的安全生產和供求。尤其是現在糧食價格比較低迷,對於種植大戶而言利潤是非常薄的,所以他們的種地積極性也不是太高。但對於農民而言,可以傳統小模式的種植,能夠保障自己的糧食的開支,剩餘的部分可以賣給國家進行儲存,這樣就能夠保障了我國糧食的基本的需求安全。就說了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土地對於農民而言至少能夠解決溫飽問題,也是解決我國對於基層群體的糧食的安全需求問題。

第三,使得農村的農民耕者有其田,畢竟農民才是種植我國耕地的主要的人群,至於實現機械化作業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因為我國的土地大部分是山地丘陵地帶,好多地方實行不了大型的機械化,只有靠農民小型的機械化或者是人工才能夠進行種植,這使得我國這些耕地不會出現撂荒或者浪費的現象,能夠確保我國的糧食的生產的安全。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國依舊實行農民承包土地的種植的模式,因為我國的土地的耕地面積不是特別的平整,因為我國的人口眾多,需要更多的糧食來支撐。



總之,對於土地始終在嚴包30年不變,這對於土地的投入是有非常大的好處的,至少保障了對土地的連續性的投資,鼓勵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也保障了農民投資的收益性,更能夠保障我國的糧食安全的生產。畢竟我國的耕地的海拔高度不一樣,而且耕地也不是特別的集中,主要是以丘陵山地為主。因為我國是人口大國,糧食安全才是最主要的安全,只有使得廣大的農民種植糧食,才能夠確保我國14億人口的糧食的消費需求量。當然也會出現農村小家庭的一些經濟的損失,也就是說有了死人佔活人地的狀況,但是我國也規定了土地承包的使用權可以繼承性,也確保了後人的耕地的使用權。土地在延保30年不變從大局而言,利於我國的農業的生產安全,利於我國的糧食生產的安全。


宗元三農堂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這一關於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部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關於“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表述在社會各界引起熱議。隨著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進入最後一個十年,社會各界對第二輪承包到期後新的承包期限設置存在不同主張,十九大報告的這一規定有定紛止爭之效,有利於穩定家庭承包責任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正確理解十九大報告中土地承包政策的含義對於正確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推動《農村土地承包法》科學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對這一政策的解讀宣傳中,筆者注意到部分觀點存在可商榷之處,例如將這一規定引申為“農戶現有的具體承包關係再延長三十年”,甚至理解為“三十年到期后土地不調整繼續由原承包人承包三十年”,有關專家對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解讀也隱約指向這一內涵。筆者認為這種解讀不符合十九大報告本意、也脫離了當前農村實際情況和相當農民群體的真實意願,有過度引申乃至曲解之嫌,甚至會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產生不利影響。對十九大報告這一部署應結合我國國情做整體理解。

再延長三十年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度不動搖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首先意味著要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不動搖。十九大報告指出要“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而這一“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就是指家庭承包責任制。家庭承包責任制作為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在中國發展史上發揮了豐功偉績,雖然近年來出現了不少對土地細碎化、分散經營、集體弱化的憂慮,由此也帶來了一些對承包經營制度的質疑之聲,但這些問題的出現恰好是對包括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在內的“家庭承包責任制”貫徹落實不全面所致。無論是對壯大集體經濟的追求,還是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追求,均不與家庭承包責任制相矛盾,也均不能否定家庭承包責任制作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地位;農村各種形式的股份合作也均應以承認並保障個體農戶基於家庭承包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如此才能做到“統分結合”,這與改革開放前“只統不分”的“大鍋飯”是存在本質區別的。因此,十九大的這一部署有力地否定了一些“以否定農戶個體權利為代價重走集體化”的主張。

意味著新的承包期繼續定為三十年

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的第一輪承包設定的承包期是15年,1997年左右開始的第二輪承包期限延長為30年,目前處於第二輪承包的後半段時期。對於第二輪承包到期後的承包期限設定,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長久說”、“70年說”、“30年說”等不同主張。其中“長久說”主張不再設定承包期限,由農戶實行永久承包,以此一勞永逸地解決“到期後如何處理”的難題,其依據則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的“長久不變”;“70年說”主張的理由則是與城市住宅土地使用權接軌;“30年說”的理由則是繼續沿用第二輪承包的期限。十九大的這一部署徹底了卻了對承包期限的紛爭,也徹底解決了對“長久不變”之內涵理解的爭議:“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指“承包制度長久不變”,指“農民集體和農民成員之間整體的承包關係長久不變“,這是一種抽象的政治關係和經濟關係,而非針對具體的單個承包法律關係。換言之,“長久不變”的是整體承包關係,而非單個具體的承包法律關係,更不是指向承包期。第二輪承包到期後集體有權利也有義務同其成員設定承包關係,但一次承包關係的存續期限只能是30年。

再延長三十年不意味什麼

不意味原人原地延包三十年

不可將“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部署僵化理解為“不調整原人原地承包“。“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只是解決了第三輪承包的期限問題,並未對到期後是否調整後重新發包做出部署。我們認為,十九大報告不寫明這一點是深思熟慮的安排,是十分明智的表現,而不能將此延伸曲解為“不調整延包”。近年來,學術界對第二輪承包期屆滿後的延包是否應當調整承包地塊存在幾種不同意見,“不調整原地延包說”的理由是穩定經營預期,避免到期前的短期行為,主要是基於效率的考量;“調整後重新承包說”的理由是三十年中人和地都因為自然生死、“農轉非”等原因而發生了結構和數量的變化,再加上在第二輪承包期內實行“生不增、死不減”政策,第二輪承包期結束時農戶間土地承包數量不均的矛盾已經積累到了一定程度,基於公平考慮延包時應當調整後重新分配。這兩種觀點很難說孰對孰錯,體現的是基於效率需求的穩定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基於公平需求的“平均地權”之間的博弈。事實上,由於各個地方人地關係變化的情況不盡一致,在承包地徵收時補償的對象和方式也存在很大差異,而且在第二輪承包期內是否嚴格執行中央“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從第一輪承包到期後第二輪承包的實際情況來看,調整承包方案的集體也佔大多數。有鑑於此,我們認為,對這一問題應當充分尊重農民集體的自主決策權,允許各農民集體根據實際情況民主決策到期後是“調還是不調”,“大調還是小調”,如此也順應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要求。因此,黨的十九大隻明確承包期不明確是否調整的做法是符合我國現實國情的安排,有利於通過“農民當家作主”的方式因地制宜平衡效率與公平價值。

如果將十九大的這一規定機械曲解為現有承包法律關係原戶原地再延長三十年,則剝奪了第二輪承包期滿後農民集體通過自決方式矯正累積的土地資源配置不公平狀態的權利,也剝奪了現在無地農民成員的承包期待權,甚至形成“現在有地的非集體成員再繼續承包三十年,現在無地的集體成員繼續三十年無地”的局面。這顯然不是這一規定的本意。

對於一些人擔心的到期後調整承包地可能會引起的“短期經營行為”問題,農民事實上自己能找到兼顧平衡和效率的方法。筆者調研發現,為了避免在土地承包到期前的“短期經營行為”,穩定經營者的經營預期,同時也為了較好平衡現在無承包地的農戶權益,一些集體經濟組織自發採用了“動賬不動地”的形式,不調整承包地,但是在賬面上調整農戶之間的承包地權益,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統籌下由地多的農戶對無地或少地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第二輪承包到期時一方面應當允許農民集體自主決定是否調整承包地,不作統一硬性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第二輪承包到期時不調整承包地,但採用“動賬不動地”方式平衡好農戶間的利益。將十九大報告的規定曲解為“一律不予調整承包地繼續延包”顯然脫離農村實際情況。

不意味原有流轉關係延長三十年

對於已經流轉的承包地,無論是以出租、轉包方式還是以轉讓、入股方式流轉,也無論流轉時是否約定流轉期限為剩餘承包期,其流轉法律關係的效力均不能及於二輪承包期限屆滿之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這是強制性而非任意性規定。如果流轉雙方約定了比剩餘承包期更短的流轉期限,則適用這一約定期限;如果沒有約定流轉期限或者約定的期限比剩餘期限長,則到剩餘期限屆滿之時流轉關係終止。因此,“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絕非意味著“原有流轉關係再延長三十年”,原有流轉關係是否延長,既要取決於新的發包關係中人地關係是否調整,又要取決於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土地經營者的流轉意願,應當由土地經營者與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平等自願協商確定,實則是達成新的流轉法律關係。因此,對現有流轉關係的法律保護不能及於新一輪的承包期。當然,為了鼓勵經營者的長期經營行為,可以在流轉合同中對經營者的優先流轉權作出約定


晨熙寶媽


土地實質上的私有制。死去的人有地權,可以繼承。新出生的人沒有地權。不符合耕者有其田,土地集體所有,村民共享地權原則


望江一亭


農民承包責任制在當時情況是很好的舉措,使大多數農民富起來。經過了看三十六年的沉澱,在當前情況下已經不太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需要,包產單幹力量不足,且不利於大型農機的操作,不能宏觀調控,小農經濟意識強,鄰里相處各顧各,生產目的膚淺不能適應國家的各項規劃,最主要的還是人單力簿實現機械化操作不便,阻止了農業發展的大方向。現在實行人民公社模式是發展的大方向,問題是政府必須選好帶頭人,才能使農業走向新臺價,取得大豐收。


看破紅塵1490


根本就不合理,生了孩子沒地,取了老婆沒有地,人死了有地合理嗎,地應該五年分一次,這樣才合理


用戶6351696822358


延長三十年不變是正確的。筆者有以下幾點證明。

一,農村社會穩定。

二,給承包者和轉包者一定心丸,長期投資農地基夲建設。

三,有利於長期轉包有能力種植大戶。

四,有老人去世者後人頂上,基夲平衡,如年年包,挫傷積極性,有矛盾,地塊越來越亂越小。

五,好多農村土地已有徵走,承包戶已永久拿到補償款,再分這部人不能再參入土地分包。未徵者也不同意再重新分。

六,土地第一二輪承包時正逢計劃生育時,響應計生號召者子女少,後來有人超生想分地,獨子戶響應號召者有意見。

七,不實行私有化土地,有利大建設國家用地。

八,進城戶口戶留有承包地,有利鼓勵進城。也穩定這部分人安心,如果沒工作失業還可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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