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朋友買信託產品,結果錢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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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在聊天時得知王先生可通過私人渠道購買高收益信託產品。基於信任,張先生轉款100萬元委託王先生辦理信託產品的購買事宜。幾個月後,張先生髮現自己並未購買成功,王先生亦未將款項退還,故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返還辦理費用並賠償損失。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王先生返還100萬元委託款並賠償利息損失。

案情簡介

原告:打款100萬後,被告未按約定購買信託產品

原告張先生訴稱,雙方是朋友關係,王先生稱可以通過私人渠道幫張先生購買信託產品,出於對王先生的信任,向王先生轉賬100萬元。後張先生得知,因王先生逾期購入,信託產品設立失敗,公司已將100萬元及手續費全部退還至王先生名下。但王先生未將此事告知張先生,並私自將此筆款項挪做他用。後張先生多次要求王先生立即還款,王先生寫了欠款說明一份,承諾半年內還清。期限屆滿後,王先生仍未還款,故張先生訴至法院。

被告:雙方不是委託關係,自己無能力償還錢款

被告王先生辯稱,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委託合同,不存在委託合同關係,自己的行為只是朋友間的互幫互助,簽訂欠款說明是礙於面子,自己現在沒有償還能力。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雙方陳述及王先生出具的《欠款說明》可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委託合同關係,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現因委託事項沒有成立,相關款項已退回,且王先生已通過出具《欠款說明》的方式予以確認。現還款期限已屆滿,王先生逾期返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返還100萬元委託款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官釋法:本案中,據張先生陳述,基於對王先生的信任,未籤委託訂書面合同就支付了100萬元的委託款。

法官在此提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託合同存在有償委託與無償委託之分。無償委託對受託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較低,而有償委託在合同解除權、損害賠償等方面均賦予受託人更高的注意義務。

因此,在有償委託他人時,尤其在涉及大額資金往來的情形,可以書面形式對委託內容、委託期限、報告義務、違約責任、解除權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以明晰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當相對方出現違約時,便於及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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