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朋友买信托产品,结果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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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聊天时得知王先生可通过私人渠道购买高收益信托产品。基于信任,张先生转款100万元委托王先生办理信托产品的购买事宜。几个月后,张先生发现自己并未购买成功,王先生亦未将款项退还,故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办理费用并赔偿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王先生返还100万元委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打款100万后,被告未按约定购买信托产品

原告张先生诉称,双方是朋友关系,王先生称可以通过私人渠道帮张先生购买信托产品,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向王先生转账100万元。后张先生得知,因王先生逾期购入,信托产品设立失败,公司已将100万元及手续费全部退还至王先生名下。但王先生未将此事告知张先生,并私自将此笔款项挪做他用。后张先生多次要求王先生立即还款,王先生写了欠款说明一份,承诺半年内还清。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仍未还款,故张先生诉至法院。

被告:双方不是委托关系,自己无能力偿还钱款

被告王先生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自己的行为只是朋友间的互帮互助,签订欠款说明是碍于面子,自己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双方陈述及王先生出具的《欠款说明》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因委托事项没有成立,相关款项已退回,且王先生已通过出具《欠款说明》的方式予以确认。现还款期限已届满,王先生逾期返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100万元委托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释法:本案中,据张先生陈述,基于对王先生的信任,未签委托订书面合同就支付了100万元的委托款。

法官在此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存在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之分。无偿委托对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而有偿委托在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等方面均赋予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在有偿委托他人时,尤其在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可以书面形式对委托内容、委托期限、报告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权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明晰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当相对方出现违约时,便于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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