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兩名黨員幹部醉駕,為啥一人免刑事處罰?網友:這是“雙標”

11月27日晚,海曙3名黨員幹部酒駕醉駕被紀委通報,有人撤職,有人開除黨籍。

一句話,酒駕醉駕,後果很嚴重!

這條新聞,經過媒體發佈後,但是引起的關注度不小。評論區,網友“炸鍋了”。

“咦,奇怪。”一位網友發問,“有兩個人都是醉駕,都是‘危險駕駛罪’,為啥一個‘免於刑事處罰’,只撤職啥的,一個被判處拘役一個月15天,還處罰金。”

神一樣的派粉,這眼神夠亮的。

其實,有這個疑問,不止他一個,其他網友也紛紛“同問”“求真相”。

海曙两名党员干部醉驾,为啥一人免刑事处罚?网友:这是“双标”

真相是啥?

先來看看,這兩個人是誰。

這次通報有3個典型案例,但是屬於醉駕只有兩人。其中一人是龍觀鄉衛生院原黨支部委員、副院長鄭堅定,另一人是高橋鎮岐湖村原第二黨支部書記陳海林。

通報說,今年8月6日20時許,鄭堅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今年10月15日,海曙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鄭堅定犯危險駕駛罪,免於刑事處罰。

11月13日,鄭堅定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11月19日,鄭堅定受到撤職處分。

而陳海林是去年11月4日20時許,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mg/100ml,同樣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今年3月15日,海曙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陳海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8月22日,陳海林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案情就這樣。但是,把兩個案例擺在一起通報,難免讓人互相比較,從而陷入疑惑?

滿腹狐疑之下,記者自學了一通,先後查了兩部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

從駕駛人的血液乙醇含量來說,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就是醉駕。按通報,鄭堅定的酒精含量是152mg/100ml,陳海林197mg/100ml,都屬於醉駕。

法院也都判處為:“危險駕駛罪”,按刑法規定,要“處拘役,並處罰金”。

但是,最終的處罰,卻各不相同。

今天下午,記者採訪了海曙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她發來一份《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這份紀要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聯合下發,時間就在10月8日,也就是上個月。

在第五條“關於刑事處罰”第2條規定——

“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鄭堅定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 以下,其判決時間也在這份文件之後,顯然是適用了會議紀要精神。

而陳海林查處的酒精含量是197mg/100ml,超過170mg/100ml以下的標準。而且,陳海林判決時間是在今年3月,早於下發“會議紀要”的時間。

原來,真相在此!

當然,這裡要說明的是,浙江關於“醉駕”量刑的新探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下進行的。

其實,早在2017年,浙江就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標準、適用緩刑的標準有所放寬。

此次,又以“會議紀要”的方式印發新規,對立案標準、免刑標準等進行了調整。

據“會議紀要”解釋,懲治“醉駕”犯罪,必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綜合考慮酒精含量以及有無駕駛資格等反映“醉駕”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同時還要結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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