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17個不準”:

1、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打電話、發短信、當面拜訪、委託或者授意中間人出面說情、舉辦聯誼活動等形式,請求他人給予自己關照;

2、不準賄賂代表;

3、不準參與或者幫助他人拉票賄選;

4、不準以謀取個人職務晉升、調任、轉任、留任或者提高職級待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為他人謀取職務晉升、調任、轉任、留任或者提高職級待遇等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變相索取、收受賄賂;

6、不準採取拉關係、走門子或者要挾等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或者職級待遇;

7、不準封官許願,或者為他人提拔調動說情、打招呼;

8、不準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

9、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10、不準任人唯親,指定提拔調整人選;

11、不準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幹部的職級待遇;

12、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13、不準私自洩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14、不準以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15、不準編造、傳播謠言,誣告陷害或者侮辱誹謗他人;

16、不準在換屆選舉期間私自向代表贈送紀念品和散發各種宣傳材料;

17、不準阻撓對違反換屆紀律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