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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湖南衡陽衡東縣一臨街居民樓傳來爆炸聲,爆裂的玻璃飛濺到街上。調查發現,這不是一起意外,而是屋內的男主人鬧自殺,因為與妻子發生矛盾,一氣之下點燃煤氣罐。
男子姓郭,他沒想到一時衝動的後果,不但是自己被嚴重燒傷,還因此觸犯了法律。
近日,經衡東縣法院一審判決,郭某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01 與妻子鬧矛盾點燃煤氣
郭某家住在二樓,這棟居民樓位於吳集街上,一樓為臨街門面,二樓至四樓為居住區。
當天中午11點左右,郭某因為一點瑣事與妻子羅某發生爭執,憤怒中的郭某揚言要點煤氣罐自殺,並隨即來到了二樓,將廚房內煤氣罐提到書房內並擰開。
在此期間,有朋友先後來到郭某居住的二樓勸阻,讓他不要衝動。郭某拿出打火機,見勸阻的人中顏某、尹某仍不願離開,便用打火機引燃煤氣,導致煤氣罐發生爆炸,引發火災,造成二樓房間門、窗、玻璃、防盜網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且爆裂的玻璃飛濺至窗外公路,郭某、顏某、尹某均不同程度受傷。
案發後,郭某本人全身 70% 燒傷,屬深二度燒傷,在醫院接受治療,無法正常交流,派出所民警因此暫未對其進行訊問,也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2019 年3月28日,郭某主動到吳集派出所投案並接受訊問,衡東縣公安局決定對郭某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偵查。
經鑑定,顏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尹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02 住址人流密集構成爆炸罪
法院認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郭某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辦案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案情,以郭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責 編:王夢雅
統 籌:杜貴波 宋毅君
監 制:李紅友
總監製:關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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