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先悔約,差價損失誰買單?能要求對方承擔房價下跌損失嗎?

文章導讀:房價是隨著市場經濟的變化有起伏的,房價的漲跌也是房地產市場的常態。但是對於老百姓來說,他們關心的不是房產市場如何,他們只想滿足基本的住房需求。。隨著今年房產政策的變化,房價有輕微的下跌,隨之產生的悔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買家覺得買虧了,想著怎麼拿回定金或者購房款,賣家想著再次掛牌賣掉,這裡面的差價損失到底誰來買單?然而,如果是白紙黑字簽了買賣合同的,不是你想悔約就能毀掉的。面對沒有誠信,想要毀約的買家,賣家有什麼妙招呢?我們可以參照下面這個案例。

1、基本案情

張某在某家掛牌出售自家的房子,2017年12月,顧某看房後決定購買,雙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含居間)協議》,籤合同當日顧某支付了定金3萬,合同具體約定了付款的方式和期限,也對違約責任作了約定。京雲房產律師團瞭解到,本以為交易會順利進行,2018年5月,在支付第二筆購房款的時候,顧某因為離婚導致失去了購房資格,進而沒有辦法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因此,他提出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返還購房款。張某這個時候就頭大了,按照道理來說,買房的時候,你是有資格的,現在沒有資格了,也不是我的原因導致的,而且現在房價在跌,再掛出去賣還需要一段時間。事實上,張某的房子也是置換房,他也是急需要這筆賣房款去購買新房來住的。雙方為此爭執不下,最後張某訴至法院,解除合同,並讓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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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麼,問題來了,違約責任具體是什麼呢?

關於違約責任,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這個標準完全是由房屋買賣的雙方根據自己的 意願協商確定的。但是在實踐中,採用的購房合同大多都是中介提供的版本,或者是賣家自己在網上隨便下載的版本,裡面的文字措辭以及條款的訂立都不嚴謹,一旦發生糾紛,很容易出現扯皮的現象。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再強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條款,不懂的話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京雲房產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約金是一種補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可以參照實際損失進行調整。“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的30%,則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需要適當調低;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則守約方除了可主張違約金外,對於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部分,還可要求違約方增加賠償數額,即參照實際損失調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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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的案例中,焦點就在於,張某主張的房價下跌的損失是否在賠償的範圍內呢?

我們認為是在此範圍內的,是可以受到支持的。根據京雲房產律師團的瞭解,原因有二:第一,因房價下跌遭受的損失指的是房屋價值的減損,這種損失是現有利益的損害,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該條法律規定中“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現有利益的損失。第二,據前所述,違約金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調整,《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我們理所應當的認為,這裡的實際損失就是房價下跌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綜上,張某可以綜合計算下約定的違約金和實際的損失哪個比較划算,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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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同時要求違約金和實際損失。

此外,需要提醒各位,違約金和實際損失是不能同時要求的,而且在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會要求當事人對房價下跌的損失進行評估,最後的判決也會以鑑定單位出具的房屋差價損失作為認定意見。在此基礎上,法院在判決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的時候,一般都會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雙方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因素對差價進行調整,一般是給差價打個折。

京雲房產律師團提示您:

在房屋買賣裡,要經歷選房看房,談房價,付定金,籤合同,交尾款,辦手續等諸多流程,每一個環節都有可能出現矛盾和糾紛。如果還涉及到房子的抵押及貸款的話,就更復雜了。術業有專攻,地產行業,魚龍混雜,希望買賣雙方擦亮雙眼,切勿聽信市場上的非專業人士的高談論闊。畢竟在真的打官司的時候,他們也不能出庭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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