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审结二起罗文罗武案成员犯罪自动投案案件

11月15日、11月22日,奉新法院先后对自动投案的罗文、罗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告人徐某、骆某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帅歌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徐某高聚众斗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2万元,被告人骆某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徐某高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 2011年上半年,罗文、罗武带领手下成员有组织的与帅歌星“恶势力”集团和闵耀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系列打杀案件,罗文、罗武带领其手下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至此,一个以罗文、罗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在组织的形成、发展和壮大过程中,为扩大组织势力,罗文、罗武通过本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发展了梁某明、董某文、古某亭、刘某、占某平、胡某、胡某乙、廖某、赵某、陈某远、邓某、刘某、洪某、邹某翔、张某、吴某、张某乙及喻某任、被告人徐某、骆某秋等成员,并参与到组织活动中,使组织不断完备,势力不断扩充。

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奉新城区、周边乡镇和非法赌博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徐某除参与二起违法事实外,与被告人骆某秋还参与实施了多起组织的犯罪。

(二) 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帅歌星多次纠集吴某荣、袁某华、帅某亮、帅某平、被告人徐某高等人在公众场合与罗文、罗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帅歌星为首,吴某荣、袁某华、帅某亮、帅某平、被告人徐某高等人为成员,组织成员较为固定、层级较为清楚,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相当的稳固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在奉新县城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徐某高参与了犯罪集团实施的二起聚众斗殴。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高自动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归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1次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2次参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1次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被告人徐某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在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实施第一起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骆某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1次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3次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骆某秋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被告人骆某秋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人骆某秋在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秋在参与第一起开设赌场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秋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高系帅歌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被告人徐某高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被告人徐某高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实施的2次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高起了次要作用,属本案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高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聚众斗殴造成财物损失,可酌情增加被告人徐某高刑罚量,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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