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市場化價格機制 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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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北極星售電網訊:北極星售電網獲悉,上海市發改委日前發佈了《關於落實國家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稱,為穩步實現全面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目標,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本市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對電力交易中心依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開展的現貨交易,可不受此限制。

詳情如下:

關於落實國家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發改價管〔2019〕57號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華東能源監管局、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發電企業、電力市場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落實國家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市場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進一步深化本市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改革,加快構建能夠有效反映電力供求變化、與市場化交易機制有機銜接的價格形成機制,為全面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加快確立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穩步推進,分步實施。按照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結合上海實際情況,穩步推進煤電市場化改革,分步實施改革政策,有序擴大價格形成機制彈性,防止價格大幅波動,逐步實現全面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堅持統籌謀劃,保障供應。充分考慮不同類型、不同環節電價之間的關係,統籌謀劃各類電源上網電價形成機制,以及不同類型用戶銷售電價形成機制,強化配套保障措施,確保電力供應和價格穩定。

堅持強化監管,規範有序。按照放管並重的要求,加強電力價格行為監管,建立價格異常波動調控機制,健全市場規範、交易原則、電力調度、資金結算、風險防範、信息披露等制度,確保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合理形成。

三、改革舉措

1、為穩步實現全面放開燃煤發電上網電價目標,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本市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對電力交易中心依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開展的現貨交易,可不受此限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發展適時對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範圍進行調整。

2、現執行標杆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具體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場外雙邊協商或場內集中競價(含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

3、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

4、燃煤發電電量中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

5、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

四、配套改革

1、電力用戶用電價格。研究推進將輸配電價應用於電力市場化交易,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上網電價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包括市場化方式形成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含交叉補貼和線損,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執行本市目錄電價。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的用戶用電價格,繼續執行目錄電價,其中,居民、農業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電價,確保價格水平穩定。

2、其他發電類型上網電價。納入國家補貼範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本市基準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本市電網企業結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燃氣發電、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形成機制等,參考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的,改為參考基準價。

3、環保電價政策。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燃煤發電電量,基準價中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仍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的電量,在執行基準價的基礎上,繼續執行現行超低排放電價政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完全放開由市場形成的,上網電價中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和超低排放電價。

4、交叉補貼政策。以2018年為基數,綜合考慮電量增長等因素,在核定電網輸配電價時統籌確定交叉補貼金額,以平衡電網企業保障居民、農業用電產生的新增損益,從而確保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5、建立健全輔助服務和容量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完善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通過市場機制形成輔助服務的價格,補償燃煤發電機組參與調峰等輔助服務的合理成本,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國家建立容量補償機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燃煤機組發電利用小時實際情況,開展燃煤發電市場化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體制機制的研究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強化居民、農業等電力保障。居民、農業用電電量以及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電量,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主要通過優先發電計劃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機組等比例保障。

2、規範政府行為。堅持市場化方向,按照國家制定的市場規則和運營規則來開展市場建設和電力交易,對用戶和發電企業准入不得設置不合理門檻,在交易組織、價格形成等過程中,政府部門不得進行不當干預。

3、加強電力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充分依託本市電力交易市場,積極發揮市場管理委員會作用,完善市場交易、運行等規則,規範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保障市場交易公平、公正、公開。及時查處電力市場中市場主體價格串通、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價格監督。依託市場信用體系,構建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對違法行為予以聯合懲戒。

4、建立電價監測和風險防範機制。定期監測燃煤發電交易價格波動情況,評估價格波動的合理性。當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採取干預措施,確保燃煤發電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5、加強政策解讀引導。採取多種方式全面、準確解讀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政策,加強輿論監測預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做好應急預案,為改革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6、加強組織保障。根據本市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確定的各部門職責,明確各電力相關部門和企業分工協作的具體內容和有關要求,強調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各項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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