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偉:地方性法規合法性審查應簡化程序加強監督

關於設區的市立法權,有一個發展歷程。

高偉:地方性法規合法性審查應簡化程序加強監督

1982年憲法剛剛公佈後第六天,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首次修改了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制定。這時,較大的市只有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權,沒有制定地方性法規權,不是真正意義的地方立法權。

1986年再次修改地方組織法時,規定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從而開啟了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序幕。當時不是所有設區的市都可以行使立法權,只有極少數較大的市才可以行使立法權。

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將較大的市的範圍擴大到了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精神,2015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首次對立法法作了修改,除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外,還對其立法權限作出了規定,即“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當然,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

設區的市的立法權是不完整的立法權,原因是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在公佈前須報其所在的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高偉:地方性法規合法性審查應簡化程序加強監督

在立法法制定和修改過程中,有的主張將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批准”改為“備案”。立法法維持了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理由是,賦予設區的市完整的立法權,這些地方往往強調城市的特殊性,容易產生同省、自治區之間的矛盾。而備案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靠備案審查制度進行監督,容易流於形式。

那麼,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標準是什麼呢?

立法法第72條第二款給出了答案,即省級人大常委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所以說“合法性”是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查的唯一標準,對於

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技術等不是審查範圍之列,否則就是越權

早在1986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兼法工委主任王漢斌同志在修改說明中指出:“建議省、自治區簡化審批程序,只要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沒有牴觸,原則上應儘快批准”,這說明當時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也就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標準,只不過沒對批准時限作出規定。

可結果,一些省級人大常委會照此辦理,還有的不但審查合法性,而且還審查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技術等,與制定程序無異。以至於審批程序過於複雜,時間過長,影響了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及時出臺。

如何把握合法性審查標準?

首先,設區的市立法不能越權,必須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和法律規定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其次,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如何做到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合法的同時又合理、可行,立法技術規範,小編認為,要經常與省級人大常委會溝通,並接受省級人大常委會指導。法規草案要徵求省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意見,力求使制定的法規在制定過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可行,立法技術規範等。

省級人大常委會對報批的地方性法規只做合法性審查,必然要求簡化審批程序。

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草案經該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獲得通過後,常委會辦事機構將提請審查批准報告或者請示、地方性法規文本、說明及審議結果報告等文件送至省級人大常委會。

省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有關方面對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是否合法進行評估論證,並將情況向法制委員會彙報。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擬訂並提出是否批准的決定草案代擬稿。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

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是否批准的決定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最後,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在一般情況下經過省級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但是必須在四個月內作出決定。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對地方性法規作說明和法制委員會關於地方性法規審查結果報告,由常委會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是否批准的決定草案經常委會會議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決定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高偉:地方性法規合法性審查應簡化程序加強監督

省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及時將常委會審查結果向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通報。

為了使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報批的地方性法規能夠只審合法性,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監督。對個別省級人大常委會除了審查合法性外,還對其他方面審查的規定的,要求該省級人大常委會糾正,必要時,撤銷該省級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是否批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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