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無故深夜自燃 經銷商判賠近20萬元

新車使用還不到半年時間竟在冬夜起火自燃,車主和汽車經銷商多次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後將經銷商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購車款並賠償損失。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汽車經銷商賠償車主劉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2014年6月6日,劉先生從汽車經銷商處花18萬餘元購買了一輛轎車。2014年12月14日晚,劉先生將車輛正常停放在村文化廣場旁。次日凌晨1時25分許,該車發生自燃。事發後,消防部門對起火原因出具的認定結論:起火部位位於發動機艙內,火災原因可排除遺留火種和吸菸引發火災的因素,不排除車輛發動機艙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劉先生認為自己的車輛購買才6個月,在停放期間無故自燃,消防部門也排除是外部因素引發火災,因此完全可以認定是車輛自身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的自燃,因此經銷商應當退還自己的購車款及購車稅費,並賠償自己的損失。

被告經銷商在庭審中辯稱:該公司已經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劉先生購買的車輛發生火災與銷售方無關,車輛起火的原因不是車輛自身缺陷造成的,要求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通州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經銷商賠償劉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法官普法: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以本案為例,被告經銷商是自燃車輛的銷售者,且事發時車輛在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原告劉先生主張要求汽車經銷商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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