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作為見證人的代書遺囑無效

基本案情

馬某、王某夫妻二人育5個子女。他倆去世後,馬某名下的宅基地院落被拆遷,3個兒子得到5套回遷安置房及若干補償款。此舉,引起2個女兒不滿,並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上述房屋及拆遷利益。

庭審中,二原告提交代書遺囑一份,稱該遺囑由小女兒代為打印後念給馬某聽,馬某認可後在立遺囑人處捺了手印,小女兒與趙某、劉某在遺囑上簽字。該遺囑載明:“立遺囑人馬某,本人頭腦清楚,身體健康。本人自願立此遺囑,百年之後願將名下的所有財產由2個女兒平均繼承。”

作為被告,馬某的小兒子向法院提交兩份代書遺囑。第一份遺囑由案外人王某某代書,由馬某某、王某某、張某某見證,由其父馬某簽字捺印,王某某捺印確認,落款時間為2010年1月24日。

該份遺囑載明:“王某:……將住宅給小兒子。……馬某:我老伴所說的財產處理意見也是我的真實想法。”針對該遺囑的訂立過程,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證。

第二份遺囑由陳某某代書,由步某某、王某某見證,由馬某捺印確認,落款時間為2014年10月31日。

該份遺囑載明:“我在大興區舊宮鎮的房產,在我去世後由小兒子一人繼承。這處房產如果拆遷,所有拆遷事宜由小兒子辦理。這處房產所有的拆遷補償全部由小兒子繼承。”

與此同時,馬某的小兒子提交的一份錄像光盤,記錄了訂立遺囑的全過程。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大興區法院黃村法庭李瑋唯法官說,遺囑的法定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代書遺囑較為常見,特別是遺囑人因病臥床或者年老體衰、不識字等情形下經常使用。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其中,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否則該遺囑無效。

本案中,二原告所提交的遺囑並非由見證人打印,而是由馬某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小女兒代為打印,且並非在現場由馬某口述遺囑內容後打印,該份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對其效力不予認定。

反觀被告所提交的代書遺囑,該遺囑由一人代書,由兩至三名見證人見證,由立遺囑人王某、馬某簽字或者捺印確認。結合訂立遺囑時的錄像和證人證言,可以確認這兩份遺囑是王某、馬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對這兩份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本報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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