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为什么?

时蜂lelm9585


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有嫌疑未必就是真的虚开发票,但这种操作在虚开发票中比较常见。

为什么说有虚开发票的嫌疑呢?

企业发生销售行为,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是同一主体,俗称三流一致,而且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与真实交易相符。

有一种虚开发票,是完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开票方未实际销售货物,只是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或者好处费而虚开,而受票方只需要缴纳手续费就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但是为了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就虚构一个交易。

首先,受票方先按发票的价税合计把钱公对公付款,虚构一个完整的资金交易流程,然后开票方收到款项后,将受票方的付款扣除讲好的开票好处费,再把剩余款项打到受票方提供的私人账户,这样,受票方企业账面上很正常的,当然这也是为了应对税务机关检查。

这种开票方资金回流受票方提供的私人账户的方法,成了如今虚开发票中比较常见的手法,可以说除了三方票,在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经常存在资金回流的操作。

虚开发票会出现很多异常,比如商贸企业进项、销项税收分类编码不一致,资金回流等,这些比较隐匿的操作,如今因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整合升级,以及大数据分析应用,已经比较容易锁定疑点,因此现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是极高的,对于虚开发票,一直都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和零容忍的行为,而且今年开始,企业对公账户和私人账户的大额来往 银行也会监控。


新税视点


首先,要明确这笔收入是否是实际业务产生的真实交易!

一、税后所得,转账合规

1、假设收入是真实的:那么,这时收入打到公账,公司按税法相关规定,已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但在公账转到个人账户时,很多老板经常犯一个错误,认为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不需要交税!但实际上,公司经济效益好、如果股东想把钱分走,还需要交20%的分红个税!只有完税之后,公账提现到个人账户是合法合规的。

2、公账转入个人账户,存在什么风险?

老板总是从公司公账提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既没有发票合同证明钱是作为公司经营,也没有缴纳20%的分红个税,更是从来也不还,这存在以下风险: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偷税漏税风险:没有相对应的发票证明是用于公司经营,更没按照规定依法纳税,这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业将会面临巨额补税惩罚。

二、收入虚假,涉嫌偷税漏税

1、假设收入是虚假的:在双方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开发票,首先,通过查询双方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以及需求出发,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的交易情况,如果合同与实际业务情况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风险。其次,以结算方式为出发点,查询银行卡、现金的流向,如果存在无真实资金流或者资金流异常回流、或者双方的资金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存在风险。

2、风险:如果被查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追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由本人原创整理,我是“邹佩兰”,合规宝联合创始人,企业财税资深自媒体专家,欢迎关注我学习更多财税知识!

邹佩兰


非请自来。

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简单来看,这里头的两笔资金交易都与虚开不沾边,但公账转私账,略显不妥,可能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收入打到公账”

都知道“虚开”,应该不用我过多解释何为“虚开”了吧。从题目来看,如果该笔销售业务,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收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这属于正常销售业务,显然不存在“虚开”问题。

“收入”两字貌似有文章。是否有“发货”(包括提供劳务、服务等)并“开票”才是辨别“虚开”的关键,如果开票、收钱未发货,则为典型的“虚开”。

“公账转入个人”

公账转给个人是否“虚开”,参照上面判断。经验告诉我们,此情形通常都不是什么购销业务,也不会开具发票,基本与“虚开”无缘!至于是何问题,非本题讨论重点,恕不予细说。


龙门账


仅仅这个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也不会因为你这个行为就来查你有没有虚开,但是,一旦被怀疑上虚开或者因为别的事情引起了关注,这个行为背后的原因就会被挖掘出来。

1. 虚开发票包含3情况+4行为:

3情况包括:完全虚构交易;部分虚构交易;交易真实,发票不实。

4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总的来说,存在“不实”。

2. 税务机关为啥会发现虚开:

其实发现的渠道还蛮多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嘛。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引起怀疑:

(1) 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增值税税负跟同行业相距甚远;

(2) 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分析,筛选出高风险案源,然后再重点稽查;

(3) 通过对上下游企业的链条式分析,追根寻源找到了链条中涉及的企业;

(4) 被人举报

….

金三系统数据集中、便于筛查、高度整合和便于分析,税务机关的效率大大提高。而随着信息化的进步,以后说不定还有金四、金五。

3. 逃离虚开陷阱

(1) 规范做法。像以前的通过公账转账,再通过私账走回的形式,已经不能再用了。或者其他有涉税风险的行为,也要逐步进行改善。

(2) 合理筹税。通过利用最新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优惠,利用地区性优惠、税收返还或者规范税收行为等方式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

总之,在以后银行、税务等大数据都联网的时代,恐怕任何的行为都难逃法眼。所以,能做规范的尽早做起来。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财会小童


这样操作,难以确定为虚开,但的确有虚开的联想。

一、这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

收入的款项打到对公账户,这是正常操作。如果该笔业务全部回款,这笔销售业务从财务上的角度是结束了。但对销售部门、客服部门等来讲不一定,可能还有后续的服务等。

对公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这是个人与公司的款项往来。从财务上讲,付款只是业务的开始,需要进行后续的处理。这种处理,或者还款,或者冲账。

从以上看,两笔业务的性质是不同的,不能因为时间相近、金额相近或相等,认为有虚开的嫌疑。

二、是否虚开,需要判断其业务实质。

发票的开具,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真实项目、真实数量、真实金额、真实客户基础上的,不符合上述5真,可能有虚开的嫌疑。

业务是否真实,一般形式上判断应当符合“三流一致”或“五流一致”,即实物/服务流、资金流、票据流(前三者称为“三流一致”)、合同/协议流和信息流。

若符合,一般不认为是虚开。

但是,如果上述的“三流一致”或“五流一致”不是建立在上述“五真”基础上的,即使你N流一致,也可能判定为虚开。

现实中,现代服务业较有实物的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业更方便虚开。

三、是否虚开,需要判断开发票方业务或经营情况

如果开发票方业务单一或者不复杂,开发票、收款、付款,在时间上接近,金额上相等或相近,且此类业务经常或频繁发生,开发票公司成立时间3年或更短时间,虚开的嫌疑很大。这类公司的一个特点,账务一般不自己做,或者没有账务。

如果上述的的业务,夹杂在开票方众多的正常业务中,也不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为虚开。

即使不能判断为虚开,但这种款项的支付,一般很难及时处理完。日积月累,这种往来的款项余额会越来越大。余额越来越大,就可能会产生疑问,不是吗?

只要有痕迹和重复,金三系统的爬虫技术都很大可能找到蛛丝马迹,然后进行分析。

如果以上的这种操作,确实是因发票虚开而起,赶紧收手吧。虚开的风险不用再说,不要有侥幸的心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东岭财经


符合四流一致就基本没有问题。

你的问题不在虚开,而是你公转私。

如果你的对公转私户的话,算作分红,那就交20%的所得税,如果你的对公转私户的话,所以借款的话,那有借款合同。


老朱看天下


您的这个问题,问得有点意思,引发我很多思考。想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下。

因为您给的条件其实不是很明确,比如公户的主体是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工体工商户?转给给个人是转给谁了?转给股东、销售方?实际工作中会有各种可能。我们来假设我在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可能哟

一、公司收款、转款给股东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的款项,然后又打将款项打给股东个人。单从这个业务而方,基本不会联系到虚开发票行为。因为这里都没提何时收到发票了?就算是收到了发票,只要是正常的经营,有业务合同,有实际业务,有银行付款,就应该开票。至于企业收到钱后,资金的使用与虚开发票完全没有关系。如果企业把款转给股东,企业是有税务风险的。不是虚开发票的风险,而是股东年末也没有还款给公司,企业需要按所支付款项的20%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收款、转款给非员工个人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的款项,然后又打将款项打给企业员工以外的个人,当然这人也不是企业股东。同上例,公户收到款项和打款给个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经济行为,不能混为一谈。公司发生购销或提供服务等业务,就应收收款和开具发票。收到款后,又把款打给非员工个人了,这时公司是有纳税义务的,什么义务呢?将款项无偿借款给非员工个人,需要按贷款服务 视同销售。就是说公司无息借款给个人用,即使公司实际不收利息,也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确认利息收入交6%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所以,转款给个人,是要交税的哟。那不交会怎么样呢?税局有大数据,公司每季度都向税局报送报表。大数据对比就会发现帐上长年挂有大额的其他应收款,会到企业来核查哟。到时除了补税,还要有罚款和滞纳金。

三、公司收款、转款给销售方的股东个人账户

公司公户收款,又将款项转给汇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账户。这个业务是会引起税局关注。但仍然不能定为虚开。一定会结合其他数据来分析核查。要分析业务实质。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企业的实际业务内容是什么等,企业的销售情况是什么?通采购数据与销售数据对比。环环分析,才能确定一项业务是否是虚开。

四、小结

企业收到款项,打给个人,需要分情况考虑相关风险和纳税义务,绝不应仅想到是否虚开哟。


我是伊娃,注册会计师。如果您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击关注我哟。我会为您提供更及时和专业的回复。


伊娃说税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仅仅是题目中所说的情况,很难认定为“虚开”。

1.什么是虚开发票?

所谓“虚开”,就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出发票。只要是没有真实交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

需要注意,除了完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还有一种情况也属于虚开,就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比如,改变发票抬头、改变商品名称、改变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

2.怎样判断虚开?

在实务中,判断一项业务是否虚开,通常要求三流合一,即发票流、资金流和物业流(服务流)要一致。实际上,三流合一,就是要求企业在发票之外,能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业务或交易的真实性。

因此,税务机关在怀疑企业虚开发票,或者买发票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予以证明:付款凭证、出入库凭证、运输凭证。本质上就是通过上述三流的检查来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一般会要求先做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补税。

3.收入从从转私有虚开嫌疑吗?

客观上讲,如果将收入打到公账,再从公账转入个人账户,是有虚开嫌疑的。

在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税务机会通常会通过三流合一对企业的是否虚开进行判断。有些“聪明”的企业为了从形式上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在虚开发票时,往往会通过虚构合同、资金流水等信息,让虚假的业务看起来是真的。

在这种操作方式下,通常,购买方会将货款通过对公账户向销售方付款,销售方向购买方开票,甚至还会向购买方发货,这个过程,看起来与真实交易完全相同。如果是正常业务,至此交易过程结束。但是,在虚开发票的交易中,交易过程还没有结束,销售方在收到货款之后,还需要想办法将钱转出,在扣除发票点子费后,再回流给购买方。

由于有这个货款回流的环节存在,销售方通常会将货款从公账转出私人账户,再从私人账户将剩余的货款回流给购买方。因此,即便是正常的交易,如果频繁地将收到的货货款立即转入私人账户,确实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这是大家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是“智汇卓越会计培训”,每天分享实用会计技巧,欢迎关注我们。

智汇卓越会计培训


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以下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虚开发票,最重要的一点是看发票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由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最高法院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

  • 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人(销售方),为自己(购买方),让他人为自己(购买方),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有应税劳务或者购销货物发生,但与实际的交易不符,包括数量,金额,品名等。

  • 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还有一种行为,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整个过程中存在三方,实际交易的双方,还有受票的第三方,实际交易中的购买方不需要发票,就要求销售方把发票开给第三方。这也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慧算账,您身边的财税服务专家~)

题主所说的收入打到公户,再由公户转给个人,正常的转账行为不会引起税务关注,没有那个税务局会因为公户转给个人一笔款就来查账,但其他方面一旦引起税务的关注,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却是一定会查的。

是不是虚开,一般会从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开始查,如果这个时候发现有不明原因的公户对私户转款,就要好好查一下了。


慧算账


一、你所说的“虚开”,应该是指虚开发票的行为。无论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严重侵蚀国家增值税税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虚开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两条,一是没有实际业务,二是侵犯国家税收。

三、除了虚假身份注册企业,对外虚开后就走逃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外,正常经营的企业虚开发票,都会在账面上伪造“三流”(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

四、你说的“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就是涉嫌伪造资金流的一种行为。交易的一方,把资金打到另外一方公帐,这样企业账面上就有收款记录。但随后,资金又打还给付款方的个人银行卡。实现了资金的回流。

这是非常老套的手法,是税务机关调查的基本内容。

五、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在重拳开展“双打”,内容就是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严厉打击出口骗税。各地税务机关战果累累,2019年,“双打”工作还将继续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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