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蒙古自治區緩刑判決書看輕判理由

全國非吸辯護無罪研究||從內蒙古自治區緩刑判決書看輕判理由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全國非吸辯護無罪研究||從內蒙古自治區緩刑判決書看輕判理由


近幾年來,隨著民間投融資活動的日益頻繁,國家逐漸強化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並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也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出現,近幾年隨著全國各地的P2P平臺、私募基金相繼“爆雷”,一時間,該罪更是出現了急劇增長的態勢。


基於對無罪渴求而不得,緩刑也成為當事人及家屬無奈之下的一種選擇,這也是特定環境下,可以接受的一種現實路徑選擇。這一路徑的達成,是可談討、可研究、可歸納總結而實現的。


為總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我國的罪輕辯護規律,筆者通過無訟網、把手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相關案例搜索平臺,以“刑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內蒙古自治區”“緩刑”等關鍵詞進行檢索,並從中查找出29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緩刑判決書,從中精選出5份較有代表性的判決書,彙總其緩刑理由,歸納其罪輕辯護要點,以現實的、最新的緩刑判例作為罪輕辯護的有效指引。


今天和大家分享剖析的是近3年在內蒙古自治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輕情形(緩刑)篇。


緩刑裁判要旨1:被告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且扣押的工程款、資產可供退賠,可以抵頂本案集資參與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故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相關緩刑案例: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人民檢察院與包玉英、包雙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刑事判決書【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內06刑終13號】


緩刑理由:本院認為,上訴人包玉英、包雙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採用承諾給付高額利息的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吸收存款,數額巨大,二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訴人包玉英、包雙葉的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屬共同犯罪,其中上訴人包玉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包雙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後,二上訴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因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包玉英的家屬積極籌措物資退賠本案集資參與人,並得到部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案發後查封、扣押的包玉英的工程款、資產可供退賠,可以抵頂本案集資參與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上訴人包玉英認罪悔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上訴人包玉英宣告緩刑,對上訴人包玉英及辯護人的意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包雙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資產,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繼續追繳被告人包玉英、包雙葉的犯罪所得,發還集資參與人。”


二、上訴人包玉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罰金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裁判要旨2:案發前被告人向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且案發後尚有追繳的部分資產可供發還,可挽回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同時將吸收資金用於正常的投資經營,另案發後被告人的家屬主動向部分集資參與人退賠剩餘欠款,並獲得集資參與人的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相關緩刑案例:曲志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東勝區人民法院(2017)內0602刑初361號】


緩刑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曲志強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採取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的方法,通過自己或他人用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從社會不特定對象處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與查明事實不符,予以變更,其他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意見正確,予以支持確認。被告人曲志強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前被告人向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且案發後尚有追繳的部分資產可供發還,可挽回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同時將吸收資金用於正常的投資經營,另案發後被告人的家屬主動向部分集資參與人退賠剩餘欠款,並獲得集資參與人的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吸收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以及案發後主動退賠同時獲得集資參與人諒解的相關意見予以採信。綜上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認為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對所居住社區亦無重大不良影響。對辯護人提出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採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曲志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待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清。)


類似案例:1.杭瑞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判決書【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內0627刑初63號】


緩刑裁判要旨3:被告人犯罪發生具有客觀性系偶犯,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案發後積極兌付全部資金,並自願將非法所得全部上繳,可酌情從輕處罰。


相關緩刑案例: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8)內0782刑初129號】


緩刑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0人共計199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證據合法有效,適用法律意見及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系被動到案後如實供述,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陳某採取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方式,向公眾吸收存款,對其向單位內部員工吸收資金的數額依法不應扣除,數額應一併計入犯罪數額之內。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犯罪發生具有客觀性及偶犯的辯護意見於法有據,應予採納。被告人陳某被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案發後積極兌付全部資金,並自願將非法所得全部上繳,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經社區評估後同意對其適用社區矯正,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類似案例:


1、劉鵬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烏拉特後旗人民法院(2017)內0825刑初40號】


緩刑裁判要旨4: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有自首等情節,社會危害性小,對其可宣告適用緩刑。


相關緩刑案例: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內07刑初20號】


緩刑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在擔任北京嘉鈺達誠商務諮詢有限公司呼倫貝爾分公司負責人期間,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於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所提”本案系單位犯罪,張某1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201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刑事判決、裁定,認定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犯集資詐騙罪。北京嘉鈺達誠商務諮詢有限公司系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旗下子公司,在呼倫貝爾設立分公司後,以推薦投資理財的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張某1作為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二公司非法集資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對於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所提”張某1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某1接到公安機關的通知後,在立案前自行到案接受詢問,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張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張某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注:區分地域,對金融犯罪案例進行研究的意義,在於更精確地把握當地判決規律和判斷案件走向。本文外,北京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有效辯護文章參見《京非吸比II||由杜璇改判等10個案例看北京地區非吸罪案有效辯護之緩刑裁判規律》《從22份法律文書看北京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起訴理由》。另有以年份、職位等為區別,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辯護研究文章可參閱《從2019年的不起訴決定書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3個辯護方向及20個無罪辯點》《從最新判例看理財師、營業部經理等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9個無罪思路與有效辯點》《從28份不起訴決定書細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5個辯護方向及22個無罪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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