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州長拒不執行總統的決策,會怎麼樣呢?

BeYourGuy


1957年小石城事件,阿肯色州州長奧維爾·福布斯對總統說:你有美軍我有警衛隊!艾森豪威爾說101師給我上

1950年代,美國國內黑人的平權運動不斷高漲,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宣佈:公共教育領域不允許推行種族隔離,任何推行種族隔離的教育措施必須終止和廢除。

於是,小石城的教育主管部門為了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就在全市選了9個學習好的黑人學生,準備把他們送到當地的公立學校讀書,而此前,他們只能在專門的黑人學校裡讀書,條件非常差。

不過州長奧維爾·福布斯對最高法院的判決表示質疑,對小石城教育部門的決定也表示反對。

作為州長,奧維爾無權命令小石城的教育部門取消這個決定,但是他可以動用自己的權力資源,來阻止這件事情的實施。

於是,當9月2日,9名黑人學生來到學校前準備進入學校的時候,受州長指揮的國民警衛隊早已把學校門口和附近的要道包圍的水洩不通,在國民警衛隊員身後,是大批的白人種族主義者,他們高呼口號,情緒激動,於是現場還有許多警察在維持秩序。

面對虎視眈眈的國民警衛隊,9名黑人學生不得不被迫離開,因為,他們連校門都很難接近。

後來幾天,黑人學生多次嘗試進入學校,都被阻攔在外面,國民警衛隊用步槍和刺刀直接擋住了去路。

當然這些畫面,都被電視新聞時刻向全國播放,這件事迅速發酵成為全國事件。

當時的美國總統是艾森豪威爾,作為二戰著名統帥,他麾下有許多黑人官兵在對敵作戰中浴血廝殺,他們為美國貢獻良多,但是都1950年代了,他們的後人還要繼續忍受美國社會里的種族歧視。

軍人出身的艾森豪威爾感到很憤怒,就和奧維爾州長反覆溝通,要求他執行最高法院的決定,但是奧維爾州長堅決不同意。

即使艾森豪威爾暴跳如雷,奧維爾州長也說:你有軍隊,我有警衛隊!

為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尊嚴和聯邦法律的權威性,艾森豪威爾毫不猶豫地做出了決定。

9月23日,艾森豪威爾發表全國電視講話,宣佈派遣101空降師前去小石城“維持秩序”,並宣佈暫時收編阿肯色州的國民警衛隊。

第二天,上千名101空降師士兵乘坐52架飛機抵達小石城,就地控制了州國民警衛隊,將其暫時納入“美軍”管理序列。

9月25日凌晨,101空降師也控制了公立中學,當日9點25分,9名黑人學生在全副武裝的美國大兵的保護下,安全進入到校園。

當奧維爾州長試圖向國民警衛隊下命令時,士兵們這樣回答:“國民警衛隊已經劃歸聯邦政府統轄,請你走開,讓我們可以執行法院的命令。”

當然,小石城事件是個極端的個例,正常情況下,美國總統和州長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就是兩條平行線,各管各的事情,互不隸屬。

美國總統主要負責國防外交和國內重要的方針政策的制定,總之國家層面的事情總統管,而州長主要管州一級的事務,平日裡的日常工作其實沒什麼衝突,只有在美國總統推行的政策和下面的州產生比較大的利益衝突的時候,才會爆發比較大的矛盾,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大家協商、博弈、解決。

如果談不下來,那就只能上訴法院解決了,最高法院的終審裁定,雙方必須遵守和執行。


雲中史記


美國總統召集州長開會,總會有些州長不來參加,只要認為會議跟本州無關。美國總統竟然不生氣……

在美國權力體系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在聯邦層面、各州分別實行。而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之間實行分權,憲法寫明雙方各有什麼職權,而事關國家利益的外交、軍事專歸聯邦政府,主要由總統來掌握。

美國州長拒不執行總統決策,會有什麼後果?這就要看美國總統有沒有越權……

如果美國總統的決策,超越憲法規定的權限,那麼接受命令的州長很可能不鳥他。比如,特朗普要拉斯維加斯關閉賭博行業,以促進當地的精神文明建設,州長絕對可以說“NO”。因為特朗普的舉動涉及到州的具體事務,而不是聯邦利益層面,那就是手伸得太長了,明顯超越總統職權。

如果美國總統的決策,符合憲法規定的權限,那麼接受命令的州長就要乖乖配合工作。州長敢說“NO”,後果自負。著名的1957年“小石城事件”,阿肯色州州長奧維爾阻止黑人學生入讀小石城中央高中,公然質疑最高法院判決。結果,艾森豪威爾總統動用101空降師,解除周國民警衛隊的武裝,強行讓9名黑人學生入學。

還有一個過渡的情況,美國總統的決策,被州長懷疑與憲法相違背,那麼州長可以提請法院來裁決。那麼,在法院裁定結果之前的時間裡,州長就能夠不執行總統的決策。特朗普就提供過例子,他曾經發布限制某些人入境的行政命令,結果多個州發出反對聲音,經過憲法法院裁定後,特朗普修改部分細節後,才被州長們接受。

美國的州長在本州擁有較大的行政權,理論上和美國總統平起平坐,但是他們心裡都明白一個道理:跟聯邦對著幹絕沒好下場。美國的歷史就是總統權限擴大的歷史,從南北內戰以來各州的權限一直在被壓縮,看似各州擁有主權,實際限制於聯邦。因此,美國總統、美國州長最好的相處之道就是按照憲法規定來辦事,相互制衡又保持自我。


子屠龍


美國總統和州長並不是上下級關係,執不執行總統的命令只看州長心情,當然,如果是緊急和特殊事件,總統也可以繞過州長,直接發號施令。

美國州長不是總統任命的,而是各個州自己選舉出來的,所以各州州長需要向選民負責而不是總統,州長負責管理本州境內的事務,也是州國民警衛隊的名義挺帥。

美國各個州都有自己的法律,總統的命令下來之後,州長會先看看是否違反憲法,其次是看是否有違本州的法律,如果都沒問題,州長是會執行的,但是如果違反本州的法律,不好意思,拒不執行。



1957年美國爆發了著名的“小石城”事件,阿肯色州長公然阻擋黑人學生入讀小石城最高學府,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直接派101空降師前往小石城,解除由州長控制的國民警衛隊,全程保護9名黑人學生入學。


州長頂撞總統的情況並不少見,比如加利福尼亞州因為建立高鐵的問題不斷與總統特朗普鬧彆扭,因為高鐵並沒有建起來,但是卻花了35億美元,這份錢是聯邦政府出的,所以特朗普一直要求加州還錢,但是加州州長認為這是聯邦政府的補貼,堅決不還。

美國50個州,相當於50個國家,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軍隊國民警衛隊,也有各自的法律,而總統所需要負責的只有各個州無法單獨完成的任務,比如課稅、外交、郵政等,其餘的權力分攤給各個州,州長為了州的利益頂撞總統是家常便飯。


視野新觀


在美國,總統和州長是平行的關係,並不是上下級的關係。眾所周知,1787年憲法,確立了“聯邦制”原則,各個州讓渡一部分權力給聯邦政府,實現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分權治理。在美國,有些權力是聯邦政府擁有的,有些權力是州政府擁有的,聯邦政府雖然在理論上無權干涉各州的內部事務,但是美國200多年的政治實踐,最後形成了一個共識:州的利益要符合聯邦政體利益。

這也就是說,雖然各個州的州長都是民選的,甚至有些州的州長可以任2屆以上,比總統的任期還要長,在各個州的威望或許州長的聲望要高於總統,沒準一個州長卸任後,總統已經換了好幾個了,但問題在於,州長不能在所有的事務上,都牴觸聯邦的決策。

舉個例子說,在1941年美國國會對日本宣戰後,假如某個州的州長,認為不應該打仗,所以拒絕聯邦徵兵,也拒絕聯邦使用該州的兵工廠,同時也禁止該州的民眾參加聯邦軍隊,不允許聯邦租用該州的民用設施。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總統要求該州的州長必須執行聯邦的命令,但是這個州長耍橫,就是不執行,那麼該州長會面臨什麼樣的結果?

答案很簡單,該州長會被定義為犯罪分子,因為他觸犯了法律,那就在於既然合眾國議會通過了決議,根據自下而上授權的原則,國會議員已經代表了各州的利益,即便該州的參議員和眾議員投了反對票,那麼也沒用。因為法理上,聯邦法律高於各州法律,國會的決議,也就高於各州的決議,該州長拒絕執行國會的決議,拒絕執行總統的命令,那就等於觸犯了聯邦法律,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等待他的大概率就是警察了。

這也就意味著,只要該州長不觸碰美國聯邦制的底線:聯邦法律高於各州法律。那麼該州長就已經在法律意義上維護了聯邦的整體利益,其它的事,只要不引發極端的惡性事件,總統基本上是管不著的,國會議員也管不著。

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那就是美國各州的法律都不盡相同,有些行為,在某些州是合法的,但到了另一些州,就成了非法的。但是假如聯邦法律規定某個行為一定是不合法的,那麼各個州也得規定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舉個最極端的例子,假如聯邦法律已經確認在美國持槍是非法的,要搞禁槍運動了,那麼各州抵制也沒用,各州民眾不同意也沒用,因為那是聯邦法律,所以下一步就是要求各州出臺相應的法規,在各州進行禁槍。

在歷史上,也並不是說聯邦在所有時候都能壓制住各州,比如說1860年林肯當選美國總統後,南方6個蓄奴州宣佈脫離美利堅合眾國,在里士滿建立了“美利堅聯盟國”,接下來南北戰爭全面爆發。但是在南北戰爭後,美國聯邦的權力被擴大,尤其是總統成為了權力的中心,各個州再也無力抗衡聯邦,聯邦的實力大於所有州的實力。

在1945年之後,各個州的存在感被壓縮到了最低水平,雖然理論上各個州都擁有主權,都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王國”,但是沒人敢這麼幹,因為州長們明白了一個非常淺顯易懂的道理:凡是跟聯邦對著幹,絕對沒有好下場。

此前南北戰爭中,跟聯邦對著幹的蓄奴州被聯邦徹底攻滅了,這已經是前車之鑑。在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爾總統直接派101空降師解除了阿肯色州國民警衛隊的武裝,不愧是曾經的五星上將,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是簡單粗暴。1963年,阿拉巴馬州的州長“頂風作案”,又搞出個“擋校門事件”,結果還是被肯尼迪收拾了。就在2016年的美劇《指定倖存者》中,羅伊斯州長跟總統對著幹,違反聯邦法律,結果直接被總統派兵抓起來了,雖然這個總統是個“弱勢總統”,但還是有能力把州長辦掉的。

總的來說,在1945年後,美國各州的州長們基本上是不敢與總統對著幹了,否則分分鐘就成了“違反聯邦法律”,誰也不想扣上這頂帽子,就算是“孤星共和國”德克薩斯州,也只是掛了面“孤星旗”而已,也不敢幹什麼出格的事。當然了,這是建立在總統和州長都是XXX的前提下,假如是下圖這位當了州長,就很難保證不會發生什麼了。


圖維坦


在美國,州長與總統屬於同一級。只要州長不違反聯邦憲法與法律,那麼不執行總統的決策,總統也拿你沒辦法。但是如果違反聯邦憲法和法律,那麼總統就能州長定罪,並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資料圖| 奧巴馬與賓夕法尼亞州州長出席會議


“流水的總統,鐵打的州長。”美國各州州長都是老百姓自己選出來的,擁有很高的聲望,在有些地區,州長是可以連任兩屆以上的,所以有可能出現總統換了幾個,州長卻沒變過的情況,從這裡也能看出每個州都有著自己的權力。如果美國總統要求各州州長來開會,州長如果認為與自己所負責的州無關,可以無視總統的命令,而且總統也不能拿州長怎麼樣。

資料圖| 美國新澤西州長為特朗普競選站臺


在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個州都是獨立的,每個州就能與是一個小國家,有著自己的法律和政策,只要不違反聯邦憲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和政策都是被認可的。聯邦政府只負責外交與軍事等國家層面的事務,對總統負責,聽總統指揮,而各個地區的州長負責好自己所管轄的州就行。

州長的權力雖然大,但是要受聯邦政府的憲法的約束,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法律條文。就拿攜帶槍支來舉例,如果聯邦政府規定持槍是非法的,那麼所有的州都必須出臺相關法律來禁槍;如果聯邦政府規定持槍是合法的,那麼各個州州長可以允許公民持槍,也可以禁槍。

如果總統自己的決策違法聯邦憲法,那麼州長可以完全不理睬,還可以直接表示抗議。如果總統的決策符合聯邦憲法,那麼州長就必須執行命令。還有另外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州長質疑總統的命令有違憲法,那麼可以先不執行,然後申請最高法院進行仲裁,在評定完總統的決策是否合法之後,州長再根據裁決結果選擇是否執行總統命令。


歸根到底,在美國,州長要不要執行總統的決策,就看總統有沒有違反聯邦憲法。如果總統沒有違法,那麼州長就必須執行命令,不然州長就會被定罪,聯邦政府可以直接出兵進行逮捕。


國際視角淺說


絕大多數時候沒有關係。瞭解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美國的體制結構。美國,不僅僅是三權分立,中央和地方也是幾乎完全獨立,聯邦中央政府只是在外交和軍事方面可以代表全美。其餘州和中央關係靠的是聯邦法律條文。只要州長的措施沒有違背聯邦憲法和法律,就可以在他的職權範圍拒絕執行總統的決議。


美國的各個州和聯邦中央政府並沒有直接的從屬關係,州長只需要對本州的選民負責,只接受本州議會的監督和彈劾。總統於他們而言,只要不違背聯邦憲法和法律,州長可以完全不理睬總統的命令,決策,且並不會受到聯邦政府的制裁。比如特朗普政府曾經向各州傳遞了限制入境的行政命令,最終因為多個州府反對,而逼不得已修改了一些細節才執行。

美國州長之所以能夠置總統命令於不顧,和美國的歷史有很大的關係。美國從獨立戰爭開始就是以13個州聯盟的形式形成了美利堅合眾國,從那時候開始,美國各州除了不具有外交權力以外,其他方面具有高度的自治權,雖然今天美國國土已經擴張到了50個州,但依然是聯邦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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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知歷史


那可要看美國總統以什麼罪名來說,你不執行他的命令,如果只是個人情緒原因而反對了美國總統,這並不致命,但如果美國總統以違反聯邦法律作為名義,討伐你,那麼你就要承擔相應的罪責。

美國是有一個聯邦法律的,在整個美國,它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就是各個州,就好像一個個小的國家一樣互相聯合在一起,共同形成了美利堅合眾國,雖然形式上來講,你每個周的事物,我華盛頓政府方面是沒有辦法對你展開過問的,或者是沒有權利進行干涉的,但是你作為美國公民的一員,或者說美國的一份子,你還必須得遵守美國的相應的法律條規,否則別怪我不認你做人。

就如同憲法一樣,美國也有自己的聯邦法律,所謂的聯邦法律是所有在美利堅合眾國土地上的人,或者是公民團體組織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在美利堅合眾國,有一條明確的規定,聯邦法律高於各州法律。

對於美國來講,他從成立之初就確立了自己是移民制的國家,在這樣的國家裡面,不管土著居民,外來的歐洲人民以及接下來加入的形形色色各種各樣的移民造成了美國本土各個地區的差異化,這也就造成了美國如果想真正地發展自己,就不能夠實行大一統的,或者說全部一概而論的憲法,所以,美國選擇聯邦制國家,各個地區政府都有自己相應的自治權。但是權力僅限於發展本地的民生與經濟,是牽扯到國家利益的層面都是以聯邦法律作為基礎。

與此同時,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美國大規模的擴充自己的陸軍部隊,而這支部隊的指揮權就在美國總統手裡。有的人就會問了,美國陸軍不就是在美國立國之初就已經存在了嗎?那麼這支軍隊為什麼會對後來美國總統對於國家的管控有著直接影響呢?

美國人他的陸軍一開始並不強大,否則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之前,就不可能只有一個麥克阿瑟能拿的出手,主要是國會和法院害怕,美國總統權力過大,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恰恰是給了美國總統一個藉口擴充了美國陸軍部隊,並且牢牢地將這股力量攥在自己手裡。在這之後,地方上的任何雜音,都變得毫無意義。

話題轉到美國南北戰爭時期,那個時候南方政府為什麼有那個膽子去跟北方的聯邦政府叫板,原因便在於手裡有軍隊。而且,軍隊實力不弱,但是經歷美國南北戰爭之後,美國地方上的武裝力量大大降低,大部分的時刻只能夠依靠聯邦政府歸屬的中央軍作為自己的武裝保安力量,如果說這個時候你違反了聯邦法律。那麼你下一刻面對的不是美國總統的質疑,而是即將出現在你面前的美國陸軍,美國空軍和美國海軍。

比如說著名的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就曾經使用101空降師,應對小石城事件。

當然,大多數時候,美國總統是要跟自己的國務卿和國防部長一起商量著如何擴大美國在世界上的影響,增加自己的政績,也不可能一直把心思花在你地方上的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上,意思就是美國的各位州長只要不自己犯賤去招惹美國總統,美國總統對你乾的那些事情,基本上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你過去了。


漩渦鳴人yy


要看州長拒絕執行的是什麼樣的決策。

美國的政體是聯邦制。所謂的聯邦制,就是由若干行政主體(州、邦等等)通過簽署協議聯合成為一個國家,而行政主體與國家之間、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等,都要遵照協議的約定。具體到美國,它是由50個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而規定了聯邦權與州權的這份“協議”,就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及其修正案,以及相關的司法判例。

美國憲法對於聯邦權採取的是列舉式授權,一共規定了18個可由國會立法的方面。一般而言,涉及全國性事項的權利由聯邦行使,如聯邦稅、鑄幣、發國債、度量衡、郵政、國防、外交等等。第十修正案則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利,得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也就是說,除了有明確依據的事項外,其他都是州權的範圍。

所以說,如果美國總統做出的決策是屬於聯邦政府權限內的事項,各州必須遵守,否則就屬於違憲行為,聯邦政府可以通過法院判決強制違憲州執行命令,並且州長可能因此被彈劾甚至被定罪;但如果總統做出的決策不在列舉範圍內,那麼各州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執行命令。事實上,美國曆史上州政府拒絕執行聯邦命令的事例不勝枚舉,最近一個案例就是華盛頓及夏威夷州拒絕執行特朗普的穆斯林移民禁令政策。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美國是個三權分立的國家,以總統為代表的聯邦政府所掌握的只是行政權,還要加上國會掌握的立法權、最高法院掌握的司法權,三者合一,才是完整的聯邦權。


冷炎


首先,美國的政府機構制度和中國有著根本性的不同。中國的制度是中央集權制度,行政制度上地方政府隸屬於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官員都要經過中央政府任命,所以地方要絕對服從中央的領導。而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美國總統的決策是由聯邦政府執行的,總統跟州長各司其職。

美國的聯邦制度是由獨立戰爭時期的“邦聯制度”演化而來。 因此我們不得不介紹一下“邦聯制度”。“邦聯制度”產於獨立戰爭時期,美國大陸會議以1777年11月通過了《邦聯條例》。該條例使得原來的大陸會議被各種州代表所解散,從而建立了新的美國聯邦政府,也就是一個鬆散的各州聯合體。在邦聯制度下,每個州相當於一個獨立的邦國。因此,當時的美國最高權力機構-邦聯議會已經形同虛設,會議的所有決議必須要徵得各州的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州都各自獨大且高度自治,他們取代了邦聯議會的主權,並享有宣戰,媾和、簽約、發行貨幣、借債、徵兵和徵稅等主權國家享有的權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邦聯制度的弊端顯而易見。由於各州高度自治,使得整個美國處於異常動盪的局勢,致使國家在經濟上和外交上都復出了慘痛的代價。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美國當時政治家們認為應該用一部體現中央集權的憲法去代替《邦聯條例》。著名的政治家麥迪遜就認為《邦聯條例》使政府無能,機構重疊,權力分散,效率極差。為了樹立中央的權威,在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等人主持人制定了《聯邦憲法》,1787年9月17日《聯邦憲法》獲得通過,《聯邦憲法》擴大了新的中央政權的權威,使它能真正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使這強有力的政府的職能合法化。聯邦制度雖然擴大了中央的權力。但是,美國的各州仍然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它們也有自己的法律甚至是憲法,它的州長由州的選民選出,直接對選民負責。州長行使權利完全不受總統指揮。也就是說總統沒權力罷免一個州長,但是選民卻可以。相反,總統候選人想到每個州去拉選票,還得看看州長的臉色。所以,無論是奧巴馬還是特朗普,當他們的政令受到各州的州長抵制時,就算是總統也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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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大人玩科學


這個問題涉及到美國聯邦制基本憲政原則。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可以先看一下1957年小石城事件。20世紀四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確認了黑人的基本公民權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54年的“布朗案”,該案確立了黑人的平等教育權,在教育領域種族隔離被宣佈非法。所以1957年夏,小石城教育委員會允許9名黑人學生進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讀。但是阿肯色州州長奧維爾(Orval Faubus)質疑最高法院判決的合法性,並派遣國民警衛隊趕往中央高中,阻止黑人學生入校。後來,雖然在聯邦政府的壓力下,奧維爾撤回國民警衛隊,但卻任憑一些白人暴民搗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最高法院的判決得不到承認與支持,司法權威將蕩然無存。後來,支持種族融合的小石城市長只好向聯邦政府求助。這樣,艾森豪威爾總統在反覆權衡後,用美國陸軍101空降師,“佔領”了小石城,並暫時直接控制了1萬名州國民警衛隊。在美國大兵保護下,9名黑人學生最終得以入學。其實,有看過《阿甘正傳》的,應該有印象,就是阿甘把黑人女學生掉的書本還回給了她那一幕,其實就是指的小石城事件。

美國大兵護送黑人進入小石城中央高中

這個事件,雖然很多人都將之看做是反對種族隔離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其實這個事件更能體現美國的聯邦制基本原則。換句話說,體現了美國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關係,也在一個側面回答了這個問題,不過是這個案例體現瞭如果某個州州長拒不執行最高法院的司法判決,總統有權利動用憲法與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來強制執行。

當然,美國各州州長可不可以拒不執行總統的某些政策呢?我們說,根據美國憲法聯邦制原則,答案是有時是可以的。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還是要看一下美國聯邦制的基本特點,即由聯邦憲法劃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也就是說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方的權力都不是由對方授予的,而是由憲法授予的。

根據這一特點,我們可以明確的回答說,當總統的政策涉及到州政府的權力時,州長有權不執行,甚至可以懟回去或者對著幹。但如果總統的政策涉及到的是聯邦政府的權力時,問題相對複雜。首先,根據聯邦制原則,在美國法律體系中,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如果總統的政策是是執行憲法或者聯邦法律,而州長拒不執行的話,那就可能是會像艾森豪威爾總統所採取的措施那樣,強制執行。但對州長個人沒什麼影響。因為還是根據聯邦制原則,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是對等的,也就是說,美國聯邦政府無權任免州長。就像我們一開始這個案例裡的阿肯色州州長奧維爾,從1955年開始做了六屆州長到1967年,後來還競選過總統和副總統。其次,一般情況下,美國各州州長會與總統在行政事務上進行合作的,畢竟很多事務既涉及到聯邦,又涉及到州。第三,如果總統與州長的分歧涉及到聯邦與州的權力劃分的話,那麼接下來可能就會是一場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審理的涉及到司法審查權的案件了。我們翻一翻最高法院的判例就不難發現,很多判例都涉及到州和聯邦之間的權力關係的。

總體來說,由於美國實行的聯邦制,因此只要某個州的州長不違背聯邦憲法和法律,就可以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拒絕執行總統的決議,畢竟他不是總統的下級,也不需要對總統負責。只有當某個州的州長的行為違背了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總統才有權力採取行動糾正這一錯誤,但並非針對州長個人,而是針對這一事件。如果涉及到州和聯邦權力劃分的問題,那麼很可能是一場打到最高法院的涉及到司法審查權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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