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女孩被害案五名被告被判3年至15年,第一被告人被判無期, 你怎麼看?

強思喆


在此談談我對受害女孩張露父親在一審後欲上訴及其初步上訴事由的看法,一審判決最後一頁如下:


一審過後

在一審中,兇手及其家屬無深刻之悔意,甚至在庭上態度惡劣。判決過後,受害女孩父親說,案發至今也未收到過兇手家屬的道歉,另外,他們還希望嚴懲嫖客韓某某。所以打算事後再提起上訴,希望繼續嚴懲案件的第一被告人、其他五名被告以及追究嫖客韓某某的刑事責任。

針對受害女孩父親的幾個要求,談兩點筆者個人的看法

1、是否能對幾名被告人加重量刑?

存疑。

《刑法》規定,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行為人,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兩年執行)。其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不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再者,死緩的力度如無意外就就相當於無期徒刑,因為死緩兩年期間內,罪犯如若沒有故意犯罪的話,一般就會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幾名被告人在犯罪時皆未成年,尤其是對第一被告人、已經在一審中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楊某來說,二審對其改判死刑、乃至對所有被告改判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他們最重也幾乎只可能是無期徒刑。

對於其他幾名被告人來說,他們在犯罪是也是未成年人,對其加重處罰的條件,還要看他們在迫使張露賣淫並殺害張露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能夠證明除去唯一一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楊某以外,其餘的被告人均在迫使張露賣淫並最終毆打張露致死、最後分屍掩埋的過程中起到了平均或者相似的作用,亦或者作用更大、其主觀惡性巨大,也許能夠加重對除楊某以外,其餘幾個被告人的處罰,這是可能的。

另外補充,一審起訴狀中所載明,幾名嫌疑人在發現張露死亡後,沒有選擇自首歸案,反而立即逃竄,並且依舊不改惡習,與2018年10月14日將14歲的李姓未成年少女騙走,迫使她賣淫,幾人好從中牟利(觸目驚心)!

2、能否追究嫖客韓某某的刑事責任?

張露的父親稱,嫖客韓某某叫了幾名被告人給他倒學校周邊物色對象,結果幾名被告人就找了張露,併發生了張露不從最終被毆打至死的事情。問題這是否能構成強迫賣淫罪的共犯?

存疑。強迫賣淫要想構成共犯,就必須對幾名被告人的強迫張露賣淫的行為起到至少是心理上的幫助作用,比如說在事後多給錢,給被告人保證絕對不會出岔子等等。至於嫖客給被告人打招呼讓其找賣淫對象的行為,是否能夠評價為這裡的“幫助”乃至最後成立“共犯”,有待上訴後二審過程對案件事實的進一步查實。

其次,嫖娼在一般意義上不是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嫖娼構成犯罪的,一般是下面兩種情形:嫖娼對象是不滿14歲幼女的,定強姦罪;明知自己有性病但嫖娼的,定傳播性病罪,構成強迫賣淫罪的,也要謹慎認定。

對於韓某某的處罰,目前是因其嫖娼對其拘留了15天,罰款5000元。

從個人角度來說,我的確希望接下來的二審過程中,可以加重對幾名未成年被告人的處罰,至少要讓他們在監獄裡多待甚至一輩子在裡面反省,視具體情形最好也可以追究韓某某的刑事責任。


徒法難自行


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加大對未成年犯罪者的打擊和懲治力度,讓他們知道什麼叫敬畏生命!



蘇北小蜜蜂


犯罪的年輕化和犯罪性質的惡劣化,近些年來被曝光的越來越多。該引起重視了,對於我們家長還有相應社會管理部門。

社會不正之風,一些導向不正的文化傳媒,比如視頻和遊戲等,對孩子的言行影響尤為深遠。一些負面甚至暴力色情的,直接埋根於孩子們的潛意識裡,稍有時機就會滋生類似的行為,最終導致犯罪。

家庭的引導和教育也很重要,及時和孩子溝通,時刻注意孩子動向,注重引導和心理疏導,而不是一味打罵。

預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會每個家庭,每個人的事。

希望經過我們共同的努力,這些青澀的面孔,都會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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