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並不是對立關係,而是包容關係。換言之,犯罪行為肯定是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行為,兩者之間是違法程度高低的問題。當某一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該行為就具有了刑法違法性,就會進入刑法評價的視野,這麼說還是非常籠統,以下筆者結合兩起案件進一步說明,更期待聽聽您的說法。

鍾某與朋友飲酒後死亡案,同桌飲酒者均承擔侵權責任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案例] 2018年7月某晚,秦某與其女友周某、好友王某、鍾某一同到飯店喝酒,為秦某女友周某慶生。酒過三巡後,相約自由活動,相互敬酒,不一會,四位基本都喝得差不多了,其中鍾某處於醉酒狀態。散席後,秦某等三人輪流攙扶鍾某,將其送回家中,正值鍾某妻子上夜班,家中無人,秦某等給鍾某脫掉鞋子,為其蓋上被子後離開鍾某家,各自回家。第二天早晨,鍾妻下夜班回家發現鍾某已無生命體徵。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朋友相約共同飲酒為情誼行為,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不受法律干涉,法律不能作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一旦共同飲酒過程中出現傷亡情形,就會導致侵權行為甚至刑事責任的發生。共同飲酒者當中有人發生醉酒時,共同飲酒者就負有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並交由其親屬看管的義務,違反此項義務就產生民法上的過錯,基於過錯導致的結果,義務違反者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2 秦某等人不負刑事責任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本案中,秦某等人違反注意義務,將鍾某送回家後,在其尚不清醒的情況下,沒有通知其家屬照顧,其行為為不作為行為,如果因為秦某等不作為行為導致鍾某死亡也是值得刑法評價的,那麼本案中秦某等的不作為行為能事能否作為刑法上的侵犯法益的行為進行評價呢?筆者認為不能,因為刑法上的不作為要求與作為具有等價性,即該不作為行為導致的法益侵犯結果,要與以作為方式實施的侵犯法益結果具有等價性。本案中秦某等人不作為方式為沒有通知家屬照顧,與秦某等人以積極的作為方式殺死鍾某沒有等價性,因此,鍾某的死亡與秦某等沒有通知其家屬的不作為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秦某等對於鍾某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可能有人要問:那鍾怎麼就死了呢?筆者認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代表沒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由於秦某等相互勸酒的過錯行為導致鍾某醉酒死亡,具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秦某等要承擔侵權責任。

王某在朋友家飲酒後被凍死,同飲者負刑事責任,故意還是過失?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案例] 2018年1月25日晚,王某喝酒後到於某家竄門,正值於某與鄒某在家中飲酒,於某見朋友來家中,就勸王某喝一杯,王某喝下半斤白酒後,王某已進入醉酒狀態,於某就勸其回家,王某走後,於某與鄒某繼續飲酒。半個小時後,於某與鄒某在樓道內發現王某半倚在單元樓裡,不省人事,扶了一下沒扶動,於某和鄒某就回家繼續喝茶。期間於某與鄒某多次下樓查看,之後於某與鄒某一起將王某抬至單位樓門外一個汽車輪胎旁,沒有采取任何救肋措施,各自回家,當時氣溫從零下四度降至零下七點,第二天,發現王某已死亡,經法醫鑑定,王某系重度酒精中毒和低溫寒冷環境共同作用導致王某死亡。

本案同為飲酒導致死亡的結果,但本案不是侵權行為所能評價的,筆者認為,於某與鄒某對於王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負刑事責任。

01 如何評價於某與鄒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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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勸王某飲酒的行為本不受刑法評價,對於王某的死完全是民事侵權責任,如上例分析。但筆者注意到三個關鍵情節:一是於某與鄒某將不省人事的王某抬至單元樓門外;二是當晚當地溫度由零下四點降至零下七度;三是法醫鑑定王某的死亡與環境溫度有關。三個情節共同指向一個問題:於某與鄒某的行為增加了王某死亡的危險。根據刑法相關原理,增加危險的行為評價為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單純降低危險的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是刑法上的行為,即不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也說明了於某與鄒某的行為與王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剩下的問題就是考查於某與鄒某的責任問題。

02 於某與鄒某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本案中,王某與鄒某主觀上不成立過於自信的過失,王某與鄒某在樓道內發現王某已經不省人事,卻將其抬至更加寒冷的樓道外,沒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因此,王某與鄒某沒有自信的依據,主觀上不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王某與鄒某發現王某倒在樓道內不省人事後,回家繼續喝茶並多次下樓查看,說明王某與鄒某對王某的危險具有明確認識,不存在疏忽的問題,也不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

03 於某與鄒某的主觀責任為故意,且為間接故意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於某與鄒某將王某抬至更加寒冷單元門外,對於王某的死亡最少主觀上最少存在間接故意,即放任王某的死亡結果。也許有人要說:"於某與鄒某王某都是朋友,怎麼會放任王某的死亡,他們對王某的死亡是持否定態度的。”筆者認為,犯罪故意是對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就夠了,如果於某對王某的死亡持否定態度,那於某否定的依據在哪裡?你將王某抬至更加寒冷的樓道外,沒有采取任何可靠措施,這是否定的依據嗎?因此,筆者認為,於某與鄒某應負(間接)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

男子醉酒後被凍死,同桌飲酒的人承擔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涉嫌犯罪?

結語:筆者通過飲酒過程致人死亡的案件,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雖然都是酒引起的禍,但飲酒本身並不是法律要評價的行為,但飲酒導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的發生,就進入法律評價的視野。不同的行為代表著對生命的尊重與漠視,因此,導致的法律後果也就不同,有的要承擔侵權責任,要的則要負刑事責任。筆者再次提醒:小飲有益,大飲傷身,飲酒莫勸酒,共同飲酒人要盡審慎的注意義務,彼此照顧好,莫讓朋友間的小聚變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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