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縣公安交警曝光一起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例

12月4日20時30分許,張某(男,43歲,河南省息縣路口鄉人)飲酒後駕駛號牌為鄂A00YR6的小型汽車,在息縣路口鄉街村道路由東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息正路交叉口時,被息縣交警大隊巡邏民警查獲。民警對張某進行酒精吹氣檢驗測試,結果為147.0mg/100m1,已達到醉酒值。隨後,民警將張某帶到息縣第二人民醫院抽血,次日經信陽市專業機構鑑定,其血醇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49.25mg/100ml,系醉駕駕駛機動車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12月6日,張某被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息縣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要永遠記住“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有關規定,醉酒駕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處拘役六個月的刑罰,並處罰金;機動車駕駛證也將被吊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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