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查申請人在申請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時提交的單方委託鑑定意見


如何審查申請人在申請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時提交的單方委託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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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查申請人在申請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時提交的單方委託鑑定意見

諮詢類別:民事檢察

諮詢人:山東省東營市檢察院 王豔彥

諮詢內容:申請人在申請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時,提交了其自行委託筆跡鑑定的鑑定結果。該鑑定為可能影響監督與否的關鍵證據。1.檢察機關對該筆跡鑑定意見按什麼程序進行審查?2.什麼情況下可作為監督依據?3.經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鑑定意見有問題不宜作為證據使用時,可否要求申請人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解答專家劉然超:1.鑑定意見屬於民事證據的一種。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之規定,應當在原審訴訟中提出鑑定申請。現申請人在申請檢察監督階段提交自行委託鑑定的鑑定結果相當於提交了新的證據,檢察官應當首先審查該鑑定意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要求,申請人在原審期間是否存在怠於行使權利等情形。

2.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委託鑑定應當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對於單方委託作出的鑑定意見,效力有待商榷。司法實踐中,若該鑑定意見符合新證據的要求,且足以推翻原審裁判,可依法予以監督,待到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由申請人在再審期間依照法律程序重新申請鑑定。

3.檢察機關一般不自行進行鑑定。辦案人可就相關專業問題諮詢檢察機關的鑑定人員,以增加內心確信。

4.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一般不主動委託鑑定。雖然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規定,檢察機關可以為查明案件事實委託鑑定,但在實際辦案中應當慎重,因為涉及鑑定程序和再審程序中法院能否採納等一系列問題。當事人在申請監督時可以自行委託鑑定,其鑑定結果提交檢察機關後,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作為監督依據。(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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