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广西检察机关扫黑除恶进行时……

南宁市兴宁区


「扫黑除恶」广西检察机关扫黑除恶进行时……

12月5日上午,由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黄绍雄、覃乾华、黄开超等6人涉恶案件在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兴宁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观摩庭审。

兴宁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黄绍雄、覃乾华、黄开超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南宁市兴宁区鸡村范围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将择日宣判。


东兴市


「扫黑除恶」广西检察机关扫黑除恶进行时……

12月3日,由东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等7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在东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森作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东兴市法院院长罗治华担任审判长。该案是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两长”同庭履职的东兴市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经查,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蒋某成、肖某俊等人一起实施赌博、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境内引诱嗜赌人员前往越南芒街市赌场赌博,在赌客无力偿还赌债的情况下,限制赌客人身自由,威胁逼迫赌客联系家属偿还赌债,涉案赌资达600余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隆林县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尊等21人涉恶案件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尊、黄某杰、黄某友、黄某明等21人以网箱占用水域属于其村屯为由,使用威胁方法,每年强行向库区水域发展网箱养殖、船舶修理的被害人收取“水面租金费”。2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黄某尊、黄某杰、黄某友、黄某明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当地群众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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