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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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何时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2018年-2020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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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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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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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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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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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有哪些?
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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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案三查”是什么?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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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一律”是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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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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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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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是指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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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更多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扫黑除恶”和“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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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哪些特征?
《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 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 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 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 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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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 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 经常纠集在一起;
-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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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有哪些?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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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及具体表现有哪些?
- 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 经常纠集在一起;
- 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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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如何认定?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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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 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 利用手中权力;
- 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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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保护伞”问题?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党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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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 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 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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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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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是什么?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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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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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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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表现形式有哪些?
-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 其他符合《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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