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賣了,到了約定的時間沒有采伐,合同算做廢嗎?

翱翔九天768


林地賣了,到了約定的時間沒有采伐,合同算做廢嗎?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就問題而言,林地只能流轉、承包、租賃,是不可以買賣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林地的所有權非國有即為集體,沒有第三種權屬,在農村,林地的所有權屬於村組集體,農戶只有承包經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但在承包經營期內,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經營權是可以依法繼承、流轉、承包、租賃的。也就是說,在承包期內,只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林地的經營權、林木的所有權、經營權是可以流通的,但不可以買賣。

其次,到了約定時間林木沒有采伐,應根據“為什麼沒有采伐”的根源來確定合同違約的屬性

在農村,依法流轉的山場經營期滿,林木沒有采伐是偶有發生的問題,造成林木沒有采伐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較為複雜。

1)首先是政策層面或者不可抗拒因素方面的問題

  • 承包的山場為生態林、天然林,政策原因不可以申請採伐。

這個要分清楚是承包前區劃界定,還是承包後區劃界定,如果是承包前已經區劃為生態林,發包方未告知,責任在發包方;如果已經告知,或者承包後區劃界定,責任在承包方。

  • 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持續的冰凍雨雪、突發的道路不通等等因素,也會造成不能及時採伐,這就屬於人為不可抗拒的因素,雙方需要相互理解體諒。

2)其次是發包方故意設置障礙,致使林木採伐審批受阻

也有極少數發包方故意不提供相關材料、不配合作業設計、不允許修路、製造事端等,故意拖延採伐申報,致使採伐不能如期實施,幻想因此收回林地林木,這種情況責任完全在發包方,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訴,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3)最後是承包方故意或者自身原因耽擱採伐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承包方故意拖延、或者自身的確有其他事物需要處理,耽擱了按期採伐,這種情況責任在承包方。承包方應積極主動坦誠自己的觀點,尋求發包方諒解,賠償一定的林地延期費用,協商解決。

出現這種問題,林地流轉雙方應該本著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總之,承包到期,未能及時採伐林木,應該是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事實,既然發生,還是要通過溝通、相互理解來達成協商解決。

分析了造成不能及時採伐的因素以後,責任一方應該積極主動與對方溝通,爭取通過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方式達成一致,圓滿解決問題。確實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得出結論,林地流轉承包以後,在承包到期未能及時採伐,需要看是什麼原因造成,責任主要在過失方,但不會簡單的因此合同無效,雙方可以通過溝通協商,或者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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