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不超過20年,土地承包合同70年有效嗎?

韓謿


農村土地的承包適用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而且農村土地的承包關係是建立在村集體與村集體同部成員(農戶)之間的,當村集體作為土地的發包方與村集體內部成員(農戶)也就是土地的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會明確註明土地承包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比如,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時間在是1998年7月,承包期限是30年。那麼村集體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是耕地的話就會註明:1998年7月1日始——2027年6月30日止,期限30年;是草地的話只需要在1998年的基礎上往後推30年或50年,林地的話也如此。

土地租賃是土地流轉的形式之一,它同樣適用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舉例說明,如果你租賃農戶家的耕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話,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27年,草地和林地的租賃期限同樣不能超過農戶的承包期限。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只有村集體同部成員才有承包的權利,所以說土地承包合同70年有效嗎?就要看承包的是什麼類型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和草地的話,就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沒有效;是林地的話,有效。

同樣的,土地租賃的期限只要是在土地承包期限範圍內都有效,超過了土地承包的期限則無效。


農村一山貨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的效力問題。

先看看法律規定。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合同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是全國人大頒佈的法律。其中前者是一般規定,後者是特殊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種情況應當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適用《合同法》。也就是說: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是耕地承包七十年是無效的,應當調整為三十年;如果是草地,應當調整為30-50年,如果是林地,70年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淮北日月升


看什麼樣性質土地,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荒地,廢棄地,大坑,廢棄溝渠。簽訂70年合同是有效的。2000年以後,出臺了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規定:林地,草地承包期限是50年,耕地承包期是30年。此規定是對本村村民。兩部法律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施行的。它是上位法。地方行政法規與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法規撞車時,以人大通過法律為準。上世紀九十代簽定的七十年合同,因法不追塑之往。合同生效。要想解除合同。要賠償人家投資及未到期年限經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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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先從村集體承包土地,不同性質土地承包年限不同。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此為第一手“承包”。

2.農民第一手承包後,即獲得了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農民可以將這種權利再流轉獲利,此為第二手“流轉”,流轉方式包括租賃。再流轉年限為第一手承包經營權的剩餘年限。

3.合同法的20年租賃期和土地承包流轉的期限不是一回事,不受20年期限約束。

4.中央目前農村政策鼓勵農民以各種形式盤活第一手的承包權,鼓勵致富脫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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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和土地承包是兩回事。承包是農民承包村裡的地。土地租賃可以是村裡直接和承租方談,可以無限期租。



愛歷史的艾米麗


土地法,合同法,兩部法律並行,嚴格講合同法不函蓋土地法。土地法的特定承包者是以土地為生產資料以土地為生活來源。土地法和合同法有一個共同點:承包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


大山148122860


土地租賃是指村內空閒地租賃合同法規定最長是20年。土地承包最長三十年。土地承包七十年明顯違法,因為承包期太長等於變相將集體土地出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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