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來了!中共江西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細則》

中共江西省委印發

《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委,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現將《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江西省委

2019年11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和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做好新時代黨的政法工作,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江西全省縣級以上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

第三條 全面準確把握《條例》關於政法工作、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的職責定位和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工作原則,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全面領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省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二章 地方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五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應當研究解決政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落實領導責任。

第六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要完善落實涉穩突出問題分類歸口處理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和突發事件。市、縣(市、區)黨委要建立健全議穩工作機制,提高就地防控風險、化解矛盾問題的能力。

第七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成立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政法委員會,統籌推進社會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建立完善社會治理和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


第三章 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第八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設置政法委員會,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由同級黨委按照黨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級黨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審批確定。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同時配備常務副書記。

鄉鎮(街道)黨組織配備政法委員,主要負責政法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在鄉鎮(街道)黨組織領導和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政法委員應當熟悉基層情況、會做群眾工作,優先選用有法律專業知識或政法工作經歷的幹部,任免前應當徵求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意見。

第九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在黨委領導下,發揮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督辦落實等作用,在履行職責、開展工作中,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帶頭依法依規辦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

第十條 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以下簡稱綜治中心),作為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臺,配備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在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統籌協調下開展工作〔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工作由縣級黨委政法委會同鄉鎮(街道)黨組織共同負責〕,其職能配置、設置方式,由省、市、縣(市、區)黨委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大力推進綜治中心實體化建設,省、設區市綜治中心主任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分管副書記擔任,縣(市、區)綜治中心主任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擔任,鄉鎮(街道)綜治中心主任由同級黨委(黨工委)書記擔任。

第十一條 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的任免,應事先徵求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意見;黨委政法委員會副書記的任免,抄報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備案。黨委政法委員會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加強政法單位領導班子考核管理,協助做好政法幹部提名推薦、考察任用、教育管理等工作。各級政法單位領導幹部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有關方面應事先徵求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意見。對政法單位班子成員的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建議,應當徵求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的意見。

黨委政法委員會應及時將開展政治督察、綜治督導、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督查巡查的結果報同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作為對政法單位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領導幹部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涉及政法幹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辦結後及時反饋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

第十三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派員列席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及時掌握政法單位領導班子思想作風狀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出並督促整改。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民主生活會工作方案、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對照檢查材料、整改方案和相互批評意見等材料,應當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


第四章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的領導

第十四條 全省縣級以上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法工作的領導,貫徹黨中央關於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針,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縣級以上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應當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充分發揮領導作用,認真履行好《條例》明確的各項職責任務。

第十六條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在執法辦案中發揮領導作用制度、黨組(黨委)成員依照工作程序參與重要業務和重要決策制度,增強黨組(黨委)及其成員政治領導和依法履職本領,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在本地本系統的正確統一實施。


第五章 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和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按照黨中央和省委關於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和彙報重要工作,一般應當同時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

第十八條 省委政法委員會、省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省委請示以下事項:

(一)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關係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以政權安全、制度安全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項;

(三)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政法工作改革方案、地方立法建議;

(五)擬製定的政法隊伍建設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省委政法委員會、省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及時向省委報告以下事項:

(一)黨中央和省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項貫徹落實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二)對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報告;

(三)擬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政府報告的重大工作,需要徵求省政協意見的重要工作;

(四)具有重大影響的突發案(事)件重要進展和結果情況;

(五)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

(六)半年和年度工作情況;

(七)省委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政法工作總體情況、省委政法委員會牽頭辦理或者統籌協調的重大事項情況,由省委政法委員會統一報告省委,省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省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設區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省委政法委員會請示下列事項:

(一)涉及全省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請省委政法委員會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二)有關地方、部門之間存在分歧,經反覆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需要省委政法委員會協調的重要事項;

(三)重要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臺重要執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重要體制和重要政策調整的立法建議;

(五)省委交辦的重大事項和需要省委政法委員會統籌研究把握政策、原則的重要事項;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等重要事項的相關政策措施問題;

(七)擬以省委政法委員會名義召開會議或者印發文件;

(八)應當向省委政法委員會請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省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設區市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向省委政法委員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政法工作的指示精神情況;

(三)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員會和省委政法委員會的決定、工作部署和指示情況;

(四)重要工作部署及推進情況,半年和年度工作情況;

(五)重要政法改革部署及推進情況;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的重要事項處理情況,有關地方和部門發生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突發緊急情況、重大風險隱患、重要政法輿情及其處理情況;

(七)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

(八)加強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本單位本系統重要幹部人事情況、人員傷亡情況、重大先進典型推薦表彰、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等事項;

(九)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

(十)應當向省委政法委員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定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或政法委員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範圍、內容和程序等。


第六章 決策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健全完善政法工作決策程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在各自職責權限範圍內,及時對涉及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委政法委員會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項,以及下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和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需要決策的事項,研究作出決定、決策部署或者指示。

第二十四條 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全省各級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提出請示報告的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在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過程中,認為原請示報告事宜需要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誰決策、誰審批的原則,報原決策單位審批,但在批准前應當堅決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要帶頭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關於政法工作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並指導、督促黨委政法委員會和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做好相關工作的貫徹執行。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將政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實行全體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職責範圍內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項。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同級黨委、上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併發揮統籌協調職能作用,協助黨委指導、督促有關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堅決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協調解決政法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工作落實。

第二十七條 全省縣級以上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召開黨組(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法工作和隊伍建設重大事項;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事項,確保工作落實。


第七章 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應當將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內監督體系。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指導、推動政法單位建立健全與執法司法權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構建權責清晰的執法司法責任體系。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依法依規將政法工作情況納入黨務政務公開範圍,完善政法單位之間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十九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政法工作全面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

(一)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應當加強對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情況督促檢查,必要時開展巡視巡察,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二)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健全和落實政治督察制度機制,定期對同級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或政法委員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對政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落實政法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督察。


(三)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健全和落實綜治督導制度機制,對有關地方和部門社會治理和平安建設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平安建設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年度考核。
(四)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健全和落實執法監督制度機制,配齊配強執法監督力量,監督和支持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統籌推動政法單位開展常態化執法司法檢查活動,對發現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及政法幹警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其加大整改力度,加強執法司法制度建設,保證全面正確履行職責。

(五)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健全和落實紀律作風督查巡查制度機制,對同級政法單位、下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或者政法委員在服務大局、執法辦案、黨組(黨委)聯繫群眾等方面的紀律作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六)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應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設立的黨委全面述職制度和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督查反饋機制,確保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決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單位本系統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十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應當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等,定期檢查和考評考核黨委政法委員會履職情況;定期聽取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述職,加強對政法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履職情況考評考核;在考核下一級黨委常委會工作情況時,應注重瞭解其領導開展政法工作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對有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三十一條 全省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述職制度,全面瞭解、掌握委員履職情況,及時提出指導意見。委員述職以會議述職、書面述職等方式進行。鄉鎮(街道)政法委員應當向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年度述職。

第三十二條 有關地方和部門領導幹部在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工作中,違反《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度規定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黨委政法委員會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等;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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