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 印發《青海省貫徹〈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實施細則》

青海新聞網·青海新聞客戶端訊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印發《青海省貫徹〈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實施細則》,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機關單位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貫徹《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規範我省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黨組(包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三條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幹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縣處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理,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形成內部審理報告,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及時將移送審理的函、案件審查報告、內部審理報告、違紀事實見面材料、檢討材料等案件材料及案件卷宗,移送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以下簡稱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的案卷材料應當按案件歸檔要求分類裝卷並製作目錄。其中,對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留置期限屆滿30日前移送審理;對敏感特殊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報省紀委批准後,可以不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

第五條 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檢監察工委收到移送案件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核。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正式辦理受理手續;對個別材料不齊全、手續不完備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通知派駐紀檢監察組補齊相關手續和材料,待補齊後再正式辦理受理手續。

第六條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紀檢監察工委可以提前介入審理。

需提前介入審理的,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在正式移送審理10日前提出,並與紀檢監察工委溝通,按程序報雙方相關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紀檢監察工委提前介入審理後,應當及時提出提前介入審理意見,按程序報紀檢監察工委相關負責人批准後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反饋。

第七條紀檢監察工委受理案件後,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審理中,對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工委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派駐紀檢監察組重新審查;對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書面提出補證意見並經紀檢監察工委相關負責人批准,退回派駐紀檢監察組補充審查,退回補充審查以兩次為限。

重新審查或者補充審查結束後,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及時將補證情況及相關材料移送紀檢監察工委,無法補證的需作出書面說明。

第八條紀檢監察工委按照規定程序審理後,應當形成審理意見並經紀檢監察工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後,提交紀檢監察工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審議意見形成審理報告。

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由紀檢監察工委相關負責人主持召開協調會議,對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經溝通研究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研究決定。

第九條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重大複雜案件經紀檢監察工委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補充審查時間不計入審理時限。重新審查的,審理時限自審查結束後移送審理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條 紀檢監察工委將審理報告函送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根據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報告形成正式的處分建議,連同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報告一併通報駐在部門黨組。駐在部門一般應按《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履行支部大會討論的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的處分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研究決定。黨紀處分決定應當正式通報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十一條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違紀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省紀委充分交換意見。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工委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與駐在部門黨組之間有分歧意見或有不移送紀檢監察工委審理申請,需報省紀委研究決定的,一般由省紀委對口聯繫的監督檢查室受理,研究提出辦理意見,按程序報批後,反饋紀檢監察工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檢查室在按程序報批前,視情徵求案件審理等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給予省直部門的科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由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進行審查和審理,並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黨組應當徵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審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及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審查和審理後,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給予科級黨員幹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由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備案報告、備案案件情況登記表、立案依據、違紀事實材料、審查報告、被審查人的檢討或者懺悔反思材料、審理報告、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可6個月內報送)等相關材料報紀檢監察工委備案。其中,按程序已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的處級黨員幹部黨紀處分案件且在事實、定性、處理上無變化的,可只報備案報告、備案案件情況登記表、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等材料。紀檢監察工委對備案材料應當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解決。

紀檢監察工委應當每季度向省紀委和省直機關工委報送備案監督情況專項報告,必要時可以隨時報告。

給予向省委備案的黨員幹部黨紀處分的,駐在部門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省委組織部。

第十五條 對於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決定,並向地方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於地方紀委首先發現並立案審查,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後由地方紀委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地方紀委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地方紀委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紀檢監察工委在省紀委領導下建立健全省直機關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制,對黨組討論決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處分決定執行等進行監督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十七條 黨員對黨組作出的黨紀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按照黨章和監督執紀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幹部政務處分,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並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等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各市(州)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鄉科級黨員幹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鄉科級以下黨員幹部進行審查和審理的,由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進行,沒有設立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進行。同時,參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後,由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幹部處分事項。

各縣(市、區)所屬單位、部門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幹部處分事項,參照上述規定程序辦理。其中,沒有設立紀檢監察工委的,由該區、縣紀委案件審理部門代為協審。

各市(州)、縣(市、區)所屬單位、部門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幹部處分事項,必須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履行支部大會討論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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