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幾個人圍毆我,但只是打耳光腳踹侮辱不致命,我忍無可忍殺死了其中一個,觸犯了法律嗎?

吳文建


要想不犯法,那就要構成正當防衛。否則將構成防衛過當,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將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追責。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這裡面有一個構成要件,就是防衛限度的問題。防衛的度就是要求防衛行為要與不發侵害行為相當,要是實施防衛的行為超過不法侵害的程度,那就屬於防衛過當。

而這個度,真的就難以把握和認定,很多正當防衛的案件也就是因為這個防衛限度存在各種爭議,存在各種問題。司法實踐中很容易以結果來認定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例如,對方打你,你防衛。結果是你輕微上,對方死亡。以結果論,顯然雙方暴力程度不對等,造成的傷害結果不對等,明顯超過防衛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有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

造成對方死亡的情況,這個是無限防衛。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

無限防衛權、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若從問題的描述來看,對方是侮辱性行為,可能很難納入上面規定的幾種嚴重暴力性犯罪。這個事件可以參照餘換案。餘換案件表現出來的侮辱行為及人數都應當比問題描述的還更加嚴重。雖然二審法院改判,但還是認定餘歡構成防衛過當。所以,若是按問題描述的情況,屬於防衛過當的可能性還是極高!

當然,說這麼多並不代表我們不鼓勵正當防衛。但這些都是實施正當防衛有可能面臨的問題,難題。而這些問題,也都有實實在在的案例出現。


葉律師


去你媽的防衛過當,當受到不法侵害,電光火石一瞬間你讓人家思考這個度?這是司法與實踐完全的脫離,侵犯者給你時間考慮麼?難道你有超能力按暫停麼?每個人對傷害程度瞭解是不同的,有的人對自己的尊嚴名節更為看中,他們認為比捅自己一刀帶來的傷害更大,影響時間更長!


阿果toutiao


法官說了,殺了他叫防衛過當,還手叫互相鬥毆,如果你還手打傷了他還要賠傷藥費,最好的辦法就是跑,跑不了打了左臉、在給右臉讓他打,叫忍得一時之氣、免去百日之😔


酒肉和尚不沾色


按照法律解釋的正當防衛,你只會被打得更慘。唯一能做的就是下狠手,寧願我把行兇方打死打殘,我陪錢我坐牢,也不願行兇方把我打殘打死。並且這樣做的人多了會有效的震攝更多的想行兇的壞人。有些法律其實不符合道義


用戶9595192924280


說個我年輕時候的真實情況,對方喝了酒,打傷了我(嘴角被劃出血),我還手,對方沒事!警察來了,直接說打架鬥毆,要麼兩個一起關,一起留案底,要麼私了!

也不問事情的起因,全程沒問過!我還自己掏錢去醫院消毒,處理傷口!


威威7236935


剛看過頭條新聞,北京某大學生被幾人欺凌,忍無可忍用手中刀致死二人被判刑。法官的理由是:1.被幾人拉走時沒有呼喊求救;2.沒有告知對方自己手中有利刃。讀了這些,你還敢去反抗嗎?


用戶2330350651874


從這個題目中,多人只打耳光,對方沒有打死你的目的,你拿兇器將對方殺死一人,算防衛過當說得過去,他們有組織的打人算什麼罪行?但是,他們將你推倒後用腳踢就不一樣了,踢頭部和胸部以及肚子,這樣會有可能把踢暈或者肋骨踢斷和腸子踢斷,這就有可能要你的命,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對付對方就不考慮那麼多了,或者對方在用腳踢你的時候,他們其中有人喊,踢死他,我認為這時能跑就逃,如果跑不了不管用什麼方法將對方打倒。所以對防衛過當和適當很難掌握。


趙烽欽


這個問題應該分兩個層次來看:

第一層次:你和對方多人之間是不是發生了鬥毆?

區別是否是鬥毆的標準一般是看你們的行為是不是以故意傷害對方為目的,雙方有沒有將這一行為持續下去。如果是,那麼就認定你們的行為是鬥毆。《刑法》領域認定鬥毆中是不存在正當防衛的。

此外,如果你屬於鬥毆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還要承擔聚眾鬥毆罪的刑事責任,將對方打成重傷或者打死,直接就會承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但在以上的鬥毆過程中,如果你已經被打倒在地,舉手認慫,而對方依舊以繼續傷害你的目的繼續毆打,此時你就可以反擊他,將其反擊致死的後果,在理論上是成立特殊防衛

(正當防衛的一種),不負刑事責任;但在事實上,一般而言會被判定為防衛過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個層次:你的反擊是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正當防衛?

這個層次的判定和上述第二段的判定規則差別不大,關鍵看你的是否具有防衛目的,防衛行為與對方對你扇臉、腳踹的行為方式是否具有相當性。

1、對方是對你扇臉、打耳光,但你反擊時卻是拔出一把小刀將其中一人殺死

這就是典型的侵害行為與反擊行為在手段(方式)上的不相當,這時如果你無意中戳死了一個人,此時你的行為會構成防衛過當,對該人的死亡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甚至你的行為也不會考慮防衛過當這個層次,直接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2、對方扇你臉、打你耳光,你反擊時對他們也是拳腳相加。但你沒有防衛目的,而是抱著自己要拼命和他們鬥,直至同歸於盡的目的

打死了其中一個人

我國對正當防衛的隱形要求是防衛者必須具有防衛目的,如果真的屬於上述情況,你的行為就不構成正當防衛,直接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題主所述的行為究竟如何才能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

其實就是對方扇耳光、打你臉的行為在事後被偵查機關或者法院認定為是嚴重危及了你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此時你在具備防衛目的之情況下打死了其中一個人,此時就會構成正當防衛(特殊防衛),不負任何刑事責任,但畢竟對反擊行為致死的那個人,錢還是要賠的。


徒法難自行


暈!你口供就說當時感覺自己是不是已經被打死了,活不了了,所以當時分不清自己是不是已經受了致命傷害的情況下做出了反擊,也忘記當時是怎麼反擊的、是否把人弄傷了!案例借鑑崑山龍哥案例防衛人的陳述!


內行外行8


這個真不好判定,但從過往案例來看,最後會判決過失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又或者,防衛過當,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會承擔法律責任,只是,會從輕處罰。

很多人會說,這是正當防衛,不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防衛過當,在討論這個話題的時候,先來看看,什麼是正當防衛,或者無限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其刑法的定義來看,顯然,你的人生受到侵害的時候,採取制止而導他人受傷,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你被其他幾個人毆打,反抗的時候,將對方打傷,是不需要負責的,但是,如果是打死了,或者將對方殺死了,則要負責任。



因為,將對方殺死或者打死,屬於無限正當防衛行為,只有你面臨搶劫、殺人、綁架、強姦等暴力犯罪,你的生命遭受嚴重暴力威脅的情況下圖採取的制止或者自我防衛行為,錯將對方殺死,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舉例,像崑山寶馬男劉海龍被於海明反殺案件、河北淶源案件等,將對方殺死,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裡面有一個核心細節,那就是,對方手頭持有兇器,且在砍殺你,你的生命安全嚴重受到傷害,且已經被攻擊和受到傷害,你進行反擊,將對方殺死,則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是你死就是他死,只有一條路可以走,此類情況下,你可以將對方殺死。





反過來回到提問的這個案件裡,對方只是對你拳打腳踢,手頭沒有武器或者行兇的兇器,如砍刀等刀具,也沒有用刀具傷害你,在這種情況下,你用兇器將對方殺死,顯然不在無限正當防衛範疇,必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最終會做出減輕處理,應該按照錯失殺人判刑處理,如判刑三年,緩刑三年或者五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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