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男子侵害女孩潜逃35年,为赎罪救了许多落水者, 你怎么看?

头条微天下


从相关的报道中可以看出,本起侵害女孩案,犯罪人湛某所处的犯罪年龄是在16岁少年时期,按当时年龄而言应当属于少年犯罪,而我国刑法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罚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所以本案应以少年犯罪认处。及便犯罪人湛某如今已50开外,但也应按照当时16岁的犯罪标准来量刑和定刑,这样才合规合法。

但鉴于犯罪人湛某犯罪后不去主动自首,随后而去选择潜逃的行径,并且潜逃在外达35年,这样以来按照法律的规定必然要罪加一等了。

但在潜逃后的35年期间为了给自己赎罪而在潜逃之地救了许多落水者,以至于让许多落水者对他高度评价,对他念念不忘。

显然这有悔改之意,更有赎罪之心。

所以本起犯罪人湛某16岁侵害女孩案,可以在量刑和定刑方面有所宽大,毕竟那时16岁处在未成人阶段,加之事后为了给自己赎罪而去做了许多件救人的好事,说明这位男子能够改过自新,能够重新做人。

对于改过自新者,重新做人者,并且经过调查核实后他所说的话一点不假的话,那就可以去按照少年犯罪的标准进行定论了,但最后仍然免不了牢狱之灾。

因此不同的犯罪年龄仍会有不同的区别,所以本案最终审议结果,仍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准。

在此提醒个别少年犯罪者,切莫因为犯罪而潜逃在外,更不要随便去侵害女孩。只有遵纪守法,只有正规其事才会有所出息,才会有所造就。

最后希望所有的少年朋友能够听父母的话,能够听老师的话,能够听长辈的话吧。

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换旧人。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兴,则中国兴。你们是祖国的花朵,你们是祖国的未来,你们是祖国的希望。

好好去努力,好好去向上,好好去打造自己美好的明天吧。

但愿千千万万个少年不负众望,不负厚望吧。


山青水秀167193282


先看事情的经过

2019年10月17号当平舆警方找到该男子时,他正在福建晋江一处海边棚户区吃饭,被捕后在押回平舆县的过程中全程没有说话。原来是该男子在16岁时(即1985年),侵害了一名女孩儿,并畏罪潜逃,这一逃就是35年,如今已经50多岁的他没有娶妻生子,隐姓埋名,多次在海边救人,只为了赎罪。但殊不知,无论救多少人,也无法掩盖和补偿他的罪过。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会为此感到惋惜,35年前那名无辜的女孩儿因此而丧命,而凶手呢,虽然逍遥法外35年,但活的如同行尸走肉一般,一辈子都在赎罪之中。所以从这件事中,我们更应该看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多么重要,更应该去反思在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损人不利已的事。

总之,尽管逃了35年,救了很多人,但功是功过是过,只能分开来看,不能相互抵消,法网恢恢,违法者终究会被严惩。

我是河南这些事儿,持续更新更多河南本地问答,欢迎关注、点赞、评论、转发,谢谢!

河南这些事儿


法律不管你的好,只限制你不能到恶的那边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潜逃期间做好事、做慈善或表现良好可以获得法院轻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某些“功”可以作为某些犯罪从轻判决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

电影《烈日灼心》江苏的就是一个主人公潜逃7年尽做好事,但功不抵过依然死刑的故事。

三个结拜兄弟,涉嫌灭门杀人的惊天大案潜逃7年,一个开出租(自道)、一个当协警(小丰)、一个装“傻子”。三人共同抚养着患病的孤女(尾巴),虽苟活在社会的底层,却为了赎罪,除暴安良、助人无数,但最终依然功不抵过被执行死刑。连最终破案的警长(伊谷春)都纠结挣扎、唏嘘不已。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在刑事拘留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等重大立功表现,或是主动交代警方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显然并不包括负案在逃期间的“慈善”或“表现良好”。

不过本案中,涉案男子犯罪后,痛定思痛,没有重新犯罪以及危害他人和社会,真诚悔过,法律只会从轻不会重判,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惩恶扬善。


我是律典通小编——法鹊,专注法律问题解答,欢迎邀请、提问、评论。


律典通


这个是两个概念,犯法了就是犯法了,这是法律层面的东西,救人是出于个人良知觉醒也就是道德层面上的东西。

这个人可以看出来是充满忏悔之心的,但是法治不诛心,只看他的行为。

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该做好人好事让自己良心稍微安稳一些,那是个人的救赎行为。不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


庶文讲国学


上帝说了,只要承认自己的罪,罪都可得释放,神是信实的,悔改自己,归向上帝吧。


用户9844672048707


不一定犯过错的人就一定是坏人,给他个机会重新做人,弥补受害者家里


眉山小周


可能年轻时一时冲动犯错,随着年龄的增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良心过不去,以这种方式赎罪吧。


三秦小军


救再多的人也无法弥补犯下的错误,在救人这一方面他是好样的,但是对于当时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