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 犯兩罪一審獲刑13年半

本報訊(記者 李浩 通訊員 解彪)12月13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法院對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判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劉榮祥利用其擔任天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來安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併購優惠、企業選址、辦理許可證、貸款擔保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3.5萬元。2017年至2018年3月,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原擔任來安縣委書記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萬元。

法院根據劉榮祥的犯罪情節和自首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劉榮祥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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