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盧君清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盧君清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一案,日前,經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盧君清犯貪汙罪,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總和刑期八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