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未迁出能否参与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分配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其是否享受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依据。出生起即落户,后未将户口迁出,户籍未曾变动,原始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虽然村委会对于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的处置,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自行制定分配方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村委会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于法无据,侵害了外嫁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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