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被盜刷,銀行要擔責嗎?(4個案例)

【實務問題】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後,資金被盜刷時,銀行需要承擔責任嗎?

【結論綜述】

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形下,髮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與髮卡行沒有關聯,髮卡行接到持卡人輸入的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約定的支付密碼,即是接到付款指令,會即時向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無需再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驗證,無義務審查是否是本人付款。此種情況下銀行無須承擔責任。如儲戶開通了賬戶資金出入提醒業務,但銀行在資金變動時未向客戶發送提醒,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司法裁判】


案例一:邵長浩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海縣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申1152號】

1.關於農業銀行東海支行在辦理訴爭款項支付時是否有過錯的問題……訴爭款項系通過快錢滬快、財付通深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的交易。持卡人在將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綁定時,需自行輸入銀行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銀行發送的動態驗證碼等完成操作。客戶初次將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賬戶時,銀行會在客戶進行支付時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手機號碼與銀行預留的手機號碼進行一致性檢驗,通過後即可進行支付。如果銀行已按前述要求在業務關聯時實行了相關信息驗證,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需按指令付款,由此體現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形下,髮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與髮卡行沒有關聯,髮卡行接到持卡人輸入的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約定的支付密碼,即是接到付款指令,會即時向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無需再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驗證,髮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項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

本案中,訴爭款項系通過快錢滬快、財付通深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因客戶方已發出正確的驗證信息,農業銀行東海支行根據指令付款,主觀上並無過錯,至於發出付款指令的人是否為邵長浩本人,並非農業銀行東海支行的審查義務範圍……

2.關於農業銀行東海支行是否已履行短信通知義務的問題。案涉銀行卡開通了手機短信通知業務,農業銀行東海支行在賬戶資金髮生變動時,負有及時發送短信通知的義務。農業銀行東海支行在訴訟中提供的從省行調取的訴爭款項的交易短信信息已能初步證明其已履行了短信通知義務,但因交易時間久遠,其已無法提供具體的通信運營商發送的短信通知。對此,本院認為,案涉款項轉賬發生在2016年2月22日至24日期間,邵長浩在發現賬戶異常後未及時保全其手機短信證據,也無證據證明其及時向農業銀行東海支行進行過反饋以便於農業銀行東海支行能夠及時保全證據,時至一年後的2017年3月7日邵長浩才向一審法院起訴,導致農業銀行東海支行因通信運營商已刪除數據而無法提供短信通知,對此邵長浩負有過錯,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即不能因農業銀行東海支行無法提供短信通知即認定其未履行通知義務。

案例二: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與任瑞仙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晉民再4號】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盜刷的款項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被轉走,需要先通過核驗銀行卡密碼、手機號碼及動態驗證碼等信息方可交易成功,換言之輸入正確的銀行卡密碼是必要的步驟。

而在現行金融業務中,銀行卡的密碼由儲戶設,並通過加密後進行傳輸和保存,除儲戶本人知道密碼外,任何人包括銀行工作人員在內都無法知曉該密碼。在涉案銀行被盜刷過程中,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申請人在涉案的整個交易過程中監管存在過錯或者過失,故意或者過失洩露了其帳號密碼等信息,故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承擔涉案銀行卡被盜刷款項的賠償義務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如下:一、撤銷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6)晉0107民初1287號民事判決,撤銷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1民終285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申請人任瑞仙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被盜刷,銀行要擔責嗎?(4個案例)


案例三:楊永生、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5897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銀行卡與財付通、百付寶、電信天翼支付等綁定消費,需要先向這些平臺提供持卡人身份證號、持卡人姓名、銀行卡號、預留手機號及動態短信驗證碼、交易密碼等用戶信息後,用戶才能開通消費進行業務。特別是動態手機短信驗證碼可以隨時變化,只有申請人或者手機持有者能夠知曉,被申請人無從知曉該短信驗證碼。因此,無論被申請人是否與第三方平臺有合作關係,均不存在由被申請人替代申請人擅自開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可能。原審法院認定在此案所涉刑事案件尚未偵破,楊永生缺乏證據證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遷安市支行的交易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案例四:彭桂強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借記卡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20民終430號】

本案中,彭桂強曾多次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小金額交易,說明確系彭桂強本人將借記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戶身份的驗證義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由彭桂強自行設置和保管,彭桂強因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洩導致被盜刷,建行中山分行無須承擔責任。

只是因為彭桂強已開通手機短信通知,建行中山分行應在彭桂強賬戶資金髮生變動時,及時履行短信提醒義務。因此,涉案借記卡發生第一次盜刷後,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桂強賬戶資金髮生變動後通過手機短信通知彭桂強,導致彭桂強未能及時發現其賬戶資金的異常變動,不能及時辦理掛失止付,導致損失的擴大,建行中山分行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後四筆被盜刷導致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

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85號民事判決;二、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彭桂強賠償4850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以4850元為基數,從2015年7月3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上訴人彭桂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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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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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議】

在上述案例一中,江蘇高院認為,如果銀行根據儲戶需求,合法綁定了第三方平臺,在之後的交易時無需再次驗證,只需按指令付款。在銀行卡綁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形下,髮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與髮卡行沒有關聯,髮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項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合同履行錯誤,主觀上無過錯,且已經向儲戶發送過短信通知義務,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案例二中,山西高院認為,第三方平臺中支付密碼由儲戶設,並通過加密後進行傳輸和保存,除儲戶本人知道密碼外,任何人包括銀行工作人員在內都無法知曉該密碼。儲戶無法證明系銀行故意或者過失洩露了其帳號密碼等信息,未支持儲戶的賠償請求。

在案例三中,河北高院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時,動態手機短信驗證碼可以隨時變化,只有申請人或者手機持有者能夠知曉,銀行無從知曉該短信驗證碼,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例四中,廣東中山法院認為,儲戶因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外洩導致被盜刷,銀行無須承擔責任。但因儲戶開通了手機短信通知,銀行在資金變動時未及時履行短信提醒義務。導致儲戶未及時發現和辦理掛失止付,導致損失的擴大,最終讓銀行承擔了50%的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四個案例可以看出,如果銀行按照合規流程操作,在儲戶綁定平臺時進行了核驗,在之後的交易時只需按第三方平臺指令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號和支付密碼均是由持卡人自行設置和保管,至於發出付款指令的人是否為儲戶本人,並非銀行的審查義務範圍,銀行不承擔責任。但案例一和案例四中,因儲戶開通了銀行的短信提醒義務,如銀行未及時提醒,導致儲戶無法及時發現、掛失、減少損失,則銀行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對於儲戶而言,平時儘量不要外借和洩露自己的身份證及複印件、銀行卡等信息,保管好手機,避免發生被盜刷的問題。可設置資金變動短信提醒,如有不正常交易,需及時聯繫髮卡行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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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頭條號或者“法旅無疆”(“LawWithoutWalls”)WeChat公眾號可見上述文章。文底配圖為作者拍著的西藏珠穆朗瑪峰景色,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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