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式“村霸”的末日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6日訊 “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偉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日前,隨著上杭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聲法槌落下,上杭一個家族式的“村霸”惡勢力團伙的末日宣告來臨,“村霸”父子鋃鐺入獄。

村官家族擴大勢力

無證採砂攫取暴利

張某偉是上杭縣舊縣鎮水東村原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擔任村幹部二三十年,在當地頗有知名度。

上世紀九十年代起,張某偉利用長期擔任村“兩委”主幹的影響力和兄弟眾多的家族勢力,逐步在該村形成以其為糾集者的惡勢力團伙。他的兒子張某浩、哥哥張某升倚仗張某偉的強勢地位及影響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或其他手段,共同或單獨侵佔水東村集體資源和他人合法財產,實施強迫交易、強拿硬要、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從中攫取巨大經濟利益,嚴重擾亂該村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破壞生產、生活、生態環境,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1996年10月7日,張某偉與水東村簽訂“水東壩”(地名)種植承包合同,承包期為20年。1999年6月20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承包期延至30年。自2004年12月起,張某偉與兒子張某浩未經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等手續,在“水東壩”河道從事採砂作業,超出工商執照從事立體農業綜合開發兼營項目基建清淤泥石土銷售的許可範圍,非法採砂銷售牟利657萬餘元。

2015年9月間,謝某某等三人承建舊縣鎮水東溪2#護岸(第二標段)工程,張某偉提出要以低價轉包該工程,遭謝某某等人的回絕。張某偉又提出該工程要使用其的砂石,謝某某等擔心施工過程中受張某偉刁難等因素,先後購買張某偉的砂石共計17餘萬元。

暴力要挾當地工程

家族成員橫行鄉里

2007年7月間,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建永武高速A9標段(舊縣),張某偉與永武高速A9標段書記左某某等商議,達成張某偉以免收場地費將其承包的水東村水東壩地給A9標段建項目部和攪拌站,A9標段建設完工撤離後,應將所建項目部的活動板房及附屬設施無償歸張某偉所有的口頭協議。

在建設項目部、攪拌站過程中,張某偉則以要收取場地使用費,否則要項目部搬遷他處的條件相要挾,並對工地實施斷水斷電、砸廚房灶臺等方式,迫使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簽訂場地租用協議,支付場地費26萬餘元。此外,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分公司A9標段使用張某偉供應的河砂,先後支付給張某偉河砂款近626萬元。

1999年至2010年間,張某偉未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地徵佔手續,擅自僱請他人在上杭縣舊縣鎮水東村“楓樹頭下”山場推挖林地建豬舍、管理房等設施。

經鑑定,張某偉非法佔用林地總面積1.3萬平方米,其中生態公益林1萬平方米。被佔用地已硬化的場地原有植被及腐殖質層被破壞,無林業種植條件;未硬化的場地原有植被、腐殖質層被毀壞,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影響。

在張某偉的庇佑下,其兒子張某浩憑藉家族勢力,行事作風簡單、強勢。2003年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2015年5月間,水東村村民張某文承建水東村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張某偉提出張某浩要參股,張某文被迫答應。張某浩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需要工程協調費為由,先後3次共向張某某索取3萬元。

張某偉的胞兄張某升倚仗張某偉在水東村的強勢地位從他人處批發豬肉,再以高於市價方式銷售給上杭某學校食堂,非法牟利3萬餘元。其間,張某升採用攔車威脅、謾罵等方式,警告學校工作人員不得在他處購買豬肉。

強勢地位為非作歹

惡勢力團伙獲刑罰

該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被告人張某偉利用長期擔任上杭縣舊縣鎮水東村“兩委”主幹的影響力和兄弟眾多的家族勢力,逐步在該村形成以被告人張某偉為糾集者,被告人張某浩、張某升倚仗被告人張某偉的強勢地位及影響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對外來單位或承包工程、林權所有人實施強迫交易、強拿硬要,共同非法採礦侵佔水東村集體資源從中攫取鉅額經濟利益,非法佔用農用地建養豬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該村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破壞生產、生活、生態環境,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偉、張某浩、張某升為惡勢力團伙的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作用及認罪悔罪態度,一審法院對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糾集者被告人張某偉以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8萬元。

對惡勢力團伙成員被告人張某浩撤銷犯強姦罪宣告緩刑4年的執行部分,以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採礦罪與原判犯強姦罪的有期徒刑3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被告人張某升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同時,判決追繳被告人張某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84萬餘元,提取公安機關凍結的被告人張某偉21個銀行賬戶及保險產品的資金及被告人張某偉名下或其出資購買的房產、車輛的拍賣款先予折抵應繳納的罰金及應當退出的違法所得。

對兩名非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的被告人張某俊和張某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和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本報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羅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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