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厦门,一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现仍在服刑

【案情简介】

事发厦门,一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现仍在服刑

因公交车费问题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数次抢夺车钥匙和方向盘逼停公交车致车辆失控,最终被判刑。今年6月,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崔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随后,被告人上诉,7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事发厦门,一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现仍在服刑

2019年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崔某在厦门植物园附近的公交站点等车,坐上了一辆旅游专线公交车。

正当他准备将1块钱投入投币箱时,公交车驾驶员提醒崔某,该公交线路是旅游专路,车费为5元。车辆启动后,被告人崔某认为车费过贵,要求驾驶员立即停车。因车辆从植物园开往市区方向,属于山坡路,不能随意停车下客。

随后,因要求下车遭拒,被告人崔某情绪激动了起来,在车辆行驶过程时,突然上前抢夺公交车钥匙和方向盘,导致车辆失去控制。驾驶员紧握方向盘并紧急制动将公交车停下,将被告人崔某往车厢里推,制止了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随后,驾驶员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将被告人崔某带到派出所调查。


事发厦门,一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现仍在服刑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崔某在公共交通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车辆钥匙、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崔某不顾公共安全,

  抢夺方向盘,试图逼停公交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故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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