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監督」濮陽這家超市銷售的產品不合格,你買過嗎?

「早報監督」濮陽這家超市銷售的產品不合格,你買過嗎?

濮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五)

「早报监督」濮阳这家超市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你买过吗?

(一)抽檢基本情況:在2019年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對臺前縣喜大生活超市銷售的匯果多牌多維小香檳進行檢驗,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調查結果及處罰情況:經查:臺前縣喜大生活超市於2019年6月5日在鄭州市管城區大琳酒業商行,購進匯果多牌多維小香檳45瓶進行銷售,共銷售了18瓶(1X9、2提用於抽檢),剩餘27瓶抽檢後被生產廠家召回。當事人貨值金額112.5元;盈利14.94元。臺前縣喜大生活超市銷售的匯果多牌多維小香檳經河南省口岸食品檢驗檢測所檢驗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結論為不合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採購食品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鑑於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進貨時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在執法人員檢查時已經下架返廠,並提供了退貨證明,只剩下價格標籤,除抽檢用18瓶外,門店未銷售一瓶,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符合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為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4.94元;2、處以20000元罰款

(三)排查及整改情況:臺前縣喜大生活超市在案發後把剩餘未銷售的小香檳積極聯繫廠家進行返廠,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採取進一步措施加強進貨管理,對採購員及其它管理員開展食品安全培訓,並要求今後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確保消費者放心消費。

「早报监督」濮阳这家超市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你买过吗?

統籌:徐洪波

終審:王啟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