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通緝令

通緝是事業單位考試之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考點;通緝令也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甚至看到的一種法律文件。今天我們就著重探討一下通緝和通緝令的相關問題。

一、通緝的概念

通緝,是公安機關通令緝拿應當予以逮捕但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察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通緝的規定見於該法第155條,具體內容如下:(1)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2)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二、通緝令的發佈主體

由上述法條規定可知,通緝令的發佈權只掌握在公安機關手中,其他機關沒有此項權力。學過《刑事訴訟法》的同學應該知道,檢察機關有某些案件的偵查權。如果,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逮捕而在逃,或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等情形時應當怎麼處理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知,檢察機關在上述情形下,經過檢察長的批准,可以做出通緝決定,然後交由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值得強調的是,檢察機關有決定通緝的權力,但沒有直接發佈通緝令的權力。

三、通緝令的發佈範圍

根據刑訴法第155條第2款可知,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區域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的管轄區域,則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需要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協作區發佈通緝令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廳、公安局報請公安部,由公安部發布通緝令。

四、通緝對象

根據刑訴法第155條可知,通緝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予以逮捕但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此處,所稱應當逮捕但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之前已經被逮捕,但卻在羈押期間逃跑、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對於那些不需要逮捕或者已經被逮捕並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則不能也不必要進行通緝。

以上,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緝的規定,希望通過這次探討,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這一知識點。為了檢測大家的學習效果,我為大家準備了一道題目,內容如下:

江蘇省A縣公安局,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押解至看守所。途中,張三在他人策應下脫逃至安徽省B縣,那麼針對張某的通緝令,應由哪個機關發佈?

解析:由於A縣屬江蘇省管轄,A縣公安局不能直接報請安徽省公安廳發佈通緝令。所以,A縣公安局只能逐級上報至公安部,由公安部發布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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