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時效!時效!無時效,難勝訴

重要的事情必須說三遍。

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接待當事人諮詢時,我常常痛心地發現,錯過時效成為訴訟維權失利的重要因素。

時效!時效!時效!無時效,難勝訴

這裡所說的時效,不是訴訟時效。

對訴訟時效,比如說一審之後多少天要上訴,債權在多長時間內不主張不起訴就可能視同放棄,這些問題大多數諮詢的朋友都有一定認識和緊迫感。

而反倒是一些非訴訟的時效規定(我姑且稱之為“訴前時效”),因為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沒重視、或者不知道,從而導致關鍵證據或環節對自己不利,以致於訴至法院時敗訴或者難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結合筆者辦案經歷,說說兩個有關“訴前時效”對案件審理有重大影響甚至決定性影響的案例。

房地產徵收過程中對評估異議主張的時效:10日

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確定的徵收補償必經程序,評估結果基本上也就是補償的依據。


時效!時效!時效!無時效,難勝訴

最近有位老兄,對自己廠房被徵收補償不服,官司已經打到二審了,居然還有條理由是“不認可評估價格”。

問:評估機構是不是你選定的?

答:是。

問:評估結果出來後,你有沒有申請複核?

答:沒有。

問:有沒有向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答:啥專家委員會,不知道啊。評估價格公佈時,我就說不同意,心想反正打官司時再說吧。

果不其然,訴訟中評估結果是重要證據,且被徵收人未提出過複核或鑑定申請,被認為無異議,從而導致了承擔不利後果。

當然,這個複核和鑑定的時效問題,《徵收補償條例》並未直接規定,而是在第十九條授權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因此條例頒佈實施的當年(2011年),住建部就印發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複核和鑑定申請時效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範性文件對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其實有很詳盡的規定,只可惜不少當事人總覺得“我現在不和你扯這麼多,到法庭上再說”!

殊不知,到了法庭已經遲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時效:3日

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直接關係到其擔負的賠償比例和額度。

交警下達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責任進行了認定,法官大多數情況下就按照這個責任認定來判決你承擔的比例了,除非你能拿出來更強的證據。


時效!時效!時效!無時效,難勝訴

但作為普通老百姓,你通過什麼途徑、到哪裡拿更強證據?你憑啥能推翻交警的責任認定?打過一次官司,你就不會有這麼自負的想法了。

因此,請您務必關注事故認定書最下方的幾行小字: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自本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個人認為,源自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三日”之規定,時間太緊,稍微耽擱和猶豫就錯過了。但既然已經是成文並正式實施的法條了,當事人應高度重視、積極用好這個救濟途徑。



錯過類似“訴前時效”從而喪失勝訴機會的情況還有很多,不一一列舉了。

筆者想說的是,既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已經設定了救濟途徑,請您不要輕易錯過和放棄。有個別當事人不是充分利用這個救濟機會,而是找熟人、找關係,忙乎了一大圈,問題沒解決,救濟時效也錯過了,賠了夫人又折兵,甚是可惜。

當然,法律規範浩如煙海,當事人也許不知道有這個救濟途徑,那就多問問身邊的法律人士吧,有可能他的一個提示就能幫你挽回巨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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