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财政支出1800多万元!衡阳这类人的养老保险,政府“买单”

从2020年1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确保贫困人口养老保险全覆盖,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这是记者今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

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是落实中央提出的“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抓手。前不久,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扶办法(试行)》。这项新政旨在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助力衡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员生活好起来。

试行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或城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试行办法同时明确了扶贫帮扶对象的代缴原则、标准及费用承担主体、比例——

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加、财政代缴”的原则,扶贫帮扶对象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城区(不含南岳区)的帮扶对象的养老保险费由市本级和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三个园区(高新区、白沙洲工业园、松木经开区)帮扶对象的养老保险费由本园区全额承担。

自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启动实施之日,距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未参保或已参保但未(足额)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自启动实施之日起一次性补足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帮扶对象,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代其逐年缴纳,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试行办法还明确了帮扶年限——

若帮扶对象已实现脱贫,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帮扶对象仍适用本政策,直至国家帮扶政策终止,或帮扶对象死亡(未满60周岁),或自愿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此前由政府出资代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在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帮扶对象已增至25万多人。从2020年起,我市各级财政每年将为此新增支出1800多万元。(记者李建平 实习生黄燕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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